男子“鬼手”偷窃现金1300元,自诩“有监控也拍不出我的手法”,获刑7个月罚金2600元

男子“鬼手”偷窃现金1300元,自诩“有监控也拍不出我的手法”,获刑7个月罚金2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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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移动支付的越发便捷,使用现金支付的场景越来越少,传统“扒窃”“鬼手”进行盗窃的“手艺人们”,似乎或面临“失业”或进行“转行”。“鬼手周某”干的这一票,却在提醒人们不要忘记他们的存在。

近日,惠水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对被告人周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600元。

周某以需换人民币编号数字含“8”的现金吃酒为由,趁李某从挎包中拿钱的时候,突然伸手进包内盗取得现金1300元,又换得一张人民币编号数字含“8”的现金后离开店内,后迅速跑回车上,驱车逃离现场。李某察觉不对清点包内现金,才发现被盗,遂报警处理。

到案后,周某拒不认罪,在羁押期间向其他人“炫耀”手法,自信扬言“没有留下证据,没有监控,就算有监控也拍不出我的手法”,殊不知“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周某盗来的钱是李某刚从银行取出不久的现金,让其犯罪有迹可循,有据可依,无处遁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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