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多少人料想到,一起看上去“铁板钉钉”的打拐案,到了二审竟然又发回重审了。但这并非我们想象的“坏消息”。
据央视新闻报道,贵州高院近日对余华英拐卖儿童案作出二审裁定。法院认为,原判遗漏原审被告人余华英其他拐卖儿童的犯罪事实,部分事实不清楚,为查清上诉人余华英全部犯罪事实,应予重审。据贵州高院消息,2023年11月28日,余华英拐卖儿童案二审开庭,彼时,该案并未当庭宣判。
2023年9月,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余华英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予以严惩。对其以拐卖儿童罪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虽说一审判处被告人余华英死刑,但从法律上讲,诉讼程序尚未终结,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也有据可依。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二审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就本案来说,经公安机关初查,又发现上诉人余华英在云南省还涉嫌拐卖儿童的其他犯罪事实,有漏罪没有处理。这属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理应通过法院的重新审判,把事实调查清楚,最大限度还原犯罪真相。
在网上,部分观点担心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可能会给犯罪分子“续命”:考虑到被告人的累累罪行,即便发回重审恐怕也难改被判处极刑的命运,但是,重审得从一审开始,走完所有的审判程序,耗时会大为增加,这等同于让犯罪分子凭空又多了不少苟延残喘的时日。
然而,发回重审的意义尤为重大。除了司法审判要坚持程序正义的基本理念外,审判重新“垒灶生火”,有利于睁大眼睛,更好保障被拐儿童的权益。
如果没有审判程序适时“掉头”,余华英的犯罪事实,恐怕将止步于之前供述并查明的“拐卖11名儿童”上面。但据有关报道,就在余华英一审被判处死刑后,其丈夫近日也落网。云南警方近期查明,余华英和丈夫在2003年时拐卖了一名儿童,孩子现已被警方找到。
余华英及其犯罪同伙,还有没有实施其他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还有多少案件线索尚未如实吐露,需要通过司法活动来深入挖掘,这关系众多被拐儿童及其家庭的切身利益。这是此案发现新“犯罪事实”后发回重审的重要支撑理由所在。
打捞事实、还原真相,是实现司法正义的应有之义。我国刑诉法开宗明义,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等。因此,任何定罪量刑活动,都必须建立在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之上。
如果事实尚未查清,漏罪没有查出,法院便草草结案,这样的“严惩”判决不仅是极其马虎的,也是不负责任的,更经不起时间和事实的检验。发现被告人还有遗漏犯罪事实,将案件发回重审,不放过也不错过,体现出务实严谨、公平公正的司法态度。
同时,查明案件真相,确保罪无遗漏,亦是司法正义所在。犯罪分子干下拐卖儿童的罪恶勾当,让无数无辜孩子和家庭陷入生离死别的痛苦深渊,司法需要严厉惩处、绝不姑息,让他们依法承受沉重的违法代价。但这并不代表,在具体诉讼追究中可以“偷工减料”“直奔主题”。
法院将余华英拐卖儿童案发回重审,有利于将案件办成不可撼动的“铁案”。而这,也释放出较真到底的强烈讯号,将给潜在不法分子群体以更强烈的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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