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基金自律组织

第十条-基金自律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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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本法成立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行业协会),进行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关系,提供行业服务,促进行业发展。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证券投资基金自律组织的规定。

【本条释义】

对证券投资基金业的规制主要有两种手段:一是行政监管;二是行业自律。

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的不同点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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