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基金财产

第五条-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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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基金财产的债务由基金财产本身承担,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其出资为限对基金财产的债务承担责任。但基金合同依照本法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基金财产的债务承担,基金财产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关系,基金财产的收益归属以及基金财产与破产清算财产的关系等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一、基金财产的债务承担
    二、基金财产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关系

    三、基金财产收益的归属

    四、基金财产与破产清算财产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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