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丨事故后车企早于警方公布行车视频,侵犯隐私了吗?

评论丨事故后车企早于警方公布行车视频,侵犯隐私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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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智能汽车越来越普及,智能汽车涉及的用户信息和数据保护问题亟待得到重视

近日,一辆某品牌汽车在广东清远发生碰撞,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引发了不小的关注和议论。

12月22日,所涉品牌汽车在其官方微博上发布声明称,碰撞事故发生时,车辆触发车载紧急报警呼叫系统,在多次呼叫用户无反馈后,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赶往现场支持。结合车辆后台数据初步分析,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未开启辅助驾驶功能,碰撞前3秒,车速达到178km/h,驾驶员采取制动措施,最终以96km/h的速度追尾前方卡车,钻入卡车下方后冲出道路。

或许是此前也发生过类似智能汽车因技术故障引发车祸致人伤亡的案例,所以公众对该起车辆事故发生的原因颇为关切,也提出了不少疑问。在清远交警发布通报前,12月24日,该车企发布第二则声明,内容与前述声明基本一致,并在最后公布了事故发生时该车行车记录视频。

虽然“有图有真相”,但车企此举却引发了新的质疑与担忧:公开行车记录视频是否得到了车主的授权?是否侵犯了个人隐私?

众所周知,智能汽车在我国家用汽车中的占有量越来越高,相比传统汽车,智能汽车使用了众多新的智能技术,更加注重人车互动、辅助驾驶等全新的体验。而这些新技术的开发、应用与不断升级,需要大量用户数据作为支撑。可以说,技术越先进,数据优势方对个人权利的侵犯就可能越隐蔽,因而如何保证用户在使用智能汽车过程中的权利不受侵犯,已成为当下智能汽车领域面临的技术与权利相冲突的新问题。

2021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多部门联合发布的《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倡导,汽车数据处理者在开展汽车数据处理活动中坚持“车内处理”、“默认不收集”、“精度范围适用”、“脱敏处理”等数据处理原则,减少对汽车数据的无序收集和违规滥用。该规定明确,开展汽车数据处理活动造成用户合法权益或者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但车企具体承担什么责任,还需要依据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选择适用什么法律,承担何种责任的前提是如何认定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日常生活中,我们无时无刻不在生产“信息”。根据民法典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理论上一般将上述列举的典型信息类型的特征归纳为“可识别性”,即通过单个或综合信息,可以指向具体的人,所以保护个人信息的目的是健全人格权保护体系。即在隐私权、姓名权等基本人格权难以保障的情况下,以个人信息保护作为兜底。由此可见,个人信息与隐私权、姓名权等基本人格权之间存在一种交叉关系,个人信息保护属于人格权保护的一般规则,隐私权、姓名权等则属于特殊规则,在二者发生竞合时,特殊规则优先适用。

根据民法典,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其中,行踪轨迹自然属于隐私范畴。而且,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行踪轨迹属于敏感信息类型,信息处理者非必要不得处理,处理应当取得本人的单独同意。何为必要?公安机关对事故进行调查当然是必要的,如果是在诉讼过程中,公司欲证清白,在法庭上作为证据公开视频也可以视为必要。现在,所涉车企是对社会公开视频,目的是为了澄清事故发生不是因为车子本身的问题,这就很难说是法定的必要情形。

车企公布视频,一旦涉及到暴露车主本人信息或者事故的发生地等,就可能不仅侵犯了车主的个人信息权,还可能侵犯其隐私权。事实上,发生事故都不是车主愿意让人知晓的信息,在此意义上,对此类信息更需要加以保护。根据民法典“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行踪轨迹的权利人可以以侵犯隐私权为由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此外,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由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作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等相应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而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应当承担相应行政责任。这既是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者的预警,也是对有关管理部门的提醒和督促。

总之,随着智能汽车越来越普及,智能汽车涉及的用户信息和数据保护问题亟待得到重视。追责是一种事后补救措施,更重要的是如何通过规范指引,从源头上保障汽车用户个人信息权益及人格权不受侵犯,尊重用户个人信息应该成为各车企的文化内涵与重要品格。

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 金泽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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