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人虽然群居,但只能局限于一定的规模。人数太少,难以应付恶劣的自然环境。人数太多,又不易获取足够的食物。估计原始人大约以数十人结为一个群体,有一定的活动范围。各群体间很少交往,处于相对孤立的状态。
原始人群的早期阶段,男女之间的性交关系是杂乱而不受任何限制的。
同辈的兄弟姊妹之间,上下辈的男女老幼之间,皆可自由婚配。子女只知生母,不识其父。原始人群的血缘婚,使原始人群既是一个生产、生活单位,又是一个内部互婚的血缘家族。文献对此有生动、详尽的追述。《吕氏春秋·恃君览》:"昔太古尝无君矣,其民聚生群处,知母不知父,无亲戚兄弟夫妻男女之别,无上下长幼之道。"《管子·君臣》:"古者未有君臣上下之别,未有夫妇匹配之合,兽处群居,以力相征。"《列子·汤问》:"长幼侪居,不君不臣。男女杂游,不媒不娉。"
随着人类思维的进步,不同辈份男女之间杂乱的性交关系逐渐被摒弃。
原始人群内部的婚配局限于同辈的男女之间。同辈的男女,彼此既是兄弟姊妹,也是夫妻。这种同辈间的婚配关系,较无辈份限制的杂交关系相对稳定。我国许多少数民族兄妹结婚的故事广为流传。云南泸沽湖地区纳西族史诗《创世纪》就记述了利恩兄妹为婚的故事①。因为当时除利恩六兄弟之外,世界上再没有男人,除利恩六姊妹之外,世界上也再没有女人,所以兄弟姊妹匹配成夫妇。云南怒族的传说,也谈到兄妹结婚的故事②。远古时代,洪水泛滥淹没了大地。仅存兄妹两人躲藏在一个大葫芦内,侥幸生存。洪水消退之后,世人都淹死了。兄妹二人找不到配偶,只好彼此匹配成婚。他们生育九男九女。因为当时世间还没有其他人类,所以九对兄妹又互为婚姻。怒族终得以繁衍。
直至近代,壮族社会仍残存同辈份的血缘婚实例③。广西邕宁县和云南麻栗坡县的壮族中,广泛流传孪生的兄妹(一男一女的双胞胎),是天生的姻缘,注定要结为夫妻的说法。
原始人群内部男女两性关系从无限制的杂交,演进为同辈份的血缘群婚,是人类婚姻史上的一大进步。它不仅使人类的体质、体能有所改善,而且开始形成长幼、辈份的意识。这是人类最早的婚姻制度,也是人类伦理、道德观念的启萌。原始人群的组织趋于巩固,因而促进了人类社会的发展。
① 云南省民族民间文学丽都调查队搜集整理:《创世纪》,人民文学出版社1962 年版,第16 页。
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办公室:《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社会情况》(傈僳族、怒族、独龙族调查材料之三),1958 年3 月。
③ 周宗贤:《残存在壮族社会中的原始婚姻家庭形态》,载《民族学研究》第五辑,第286 页。(二)母系氏族社会1。母系氏族社会的形成距今约至二三万年的旧石器时代中、晚期,远古社会由原始人群阶段进入母系氏族社会。
现已发现的旧石器时代中期主要人类化石和文化遗存有:陕西大荔人、山西襄汾丁村人、山西阳高许家窑人、广东曲江马坝人、贵州桐梓人、湖北长阳人、北京周口店新洞人,以及辽宁喀左鸽子洞等文化遗存。
旧石器时代晚期重要的人类化石和文化遗存有:山西朔县峙峪人、北京周口店山顶洞人、辽宁建平人、广西柳江人,以及宁夏灵武水洞沟、河南安阳小南海、河北阳原虎头梁等文化遗存。
山顶洞人使用的劳动工具中有骨针,装饰品有钻孔的小石珠、砾石和青鱼上眼骨等,这说明山顶洞人开始掌握了钻孔技术,因而很可能使用了比前人进步的石制工具。山顶洞人除在居住地区附近采集和渔猎外,活动范围又有所扩大。他们获取的食物中有海蚶,这说明山顶洞人的足迹已达渤海湾一带,与大自然的斗争能力有所提高。
原始人群阶段过渡为母系氏族社会,是在生产力水平提高的推动下完成的。血缘内婚制向氏族外婚制的转化是社会性质变革的关键因素。
原始人的血缘家族,经过几代繁衍之后,由于人口不断增加,引起食物来源匮乏,生活受到影响,因而必然分裂出新的血缘家族。新的血缘家族依然施行内部的血缘婚。内婚制虽然能保持原始人群的相对稳定,但婚配的男女之间血缘关系太近,致使繁育的后代易患先天性疾病,或体质不良,智力低下,与自然界抗衡的能力因而减弱。诚如《左传》所言:"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内婚制在人类历史上延续的时间甚长,这正是原始人群阶段生产力发展缓慢的症结所在。
内婚制对人类进化的危害极大,其严重后果逐渐引起人们的重视。血缘家族的分裂,不断产生新的血缘家族。这些血缘家族之间仍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各血缘家族的男女之间也难免发生婚配现象。人们逐渐发现,各血缘家族之间男女通婚所生子女,无论在体能和智力上多优于同一血缘家族男女婚配所生子女。人们终于觉悟到,婚配男女的血缘关系越远,生育的子女越强健。由于传统观念强大的影响,内婚制向族外婚的转变是十分缓慢的。开始,只排除血缘最近的同胞兄弟姊妹间的婚配,以后又排除血缘较近的旁系兄弟姊妹间的婚配。最后,血缘家族内的男女,不论是否同辈皆禁止婚配。这样,一个内部不能婚配的血缘亲属集团--氏族便产生了。
族外婚,就是一个氏族的一群兄弟和另一个氏族的一群姊妹之间的交互群婚。男子外婚到另一氏族,死后埋在本氏族的公共墓地里。这种婚姻关系虽然还不稳固,但毕竟使氏族明显有别于过去的血缘家族。在这种群婚的形态下,子女仍然是只能确认生母而不能确认生父,氏族成员的世系也只能根据母系的血统来决定。同一始母祖生下的若干后代,便形成为一个氏族。母系血统是维系氏族存在的纽带。氏族扩大之后,再分离开来,另建立新氏族。彼此通婚的氏族则组成部落。
古代的风俗中仍残留母系氏族社会初期的族外群婚痕迹。这种群婚多是以野合形式进行的。《周礼·地官司徒下》:"中春之月,令会男女,于是时也,奔者不禁。"《贵州通志》卷七:"花苗每岁孟春,会男女于野,谓之跳月。择平壤地为月场,鲜花艳装男吹芦笙,女振响铃,旋跃歌舞,谑浪终日,暮挈所私以归,比晓乃散。"
壮族的"歌圩"、布依族的"赶表"、黎族的"放寮"、仫老族的"走坡"、傣族的"泼水节"、侗族的"行歌坐月"等等,存留了古老的群婚制和外婚制的遗风①。"歌圩"是文献记载的称谓,壮语则称为"窝坡"、"埠坡"、"埠峒"等。每逢圩日,青年男女,身着盛装,女子以甲村为一个单位,男子以乙村为另一个单位,用唱歌的方式寻找对象。当某对男女唱得情投意合之时,便离开集体,私下幽会,盟誓终身。明代岳和声在《后骖鸾录》中,谈及万历年间柳州城外的"搭歌"时,曾说:"遥望松下,搭歌成群。数十人一聚。其俗女歌与男歌相答。男歌胜,而女歌不胜,则父母以为耻。又必使女先而男后。其答亦相当,则男女相挽而去,遁走山隘中相合,或信宿,或浃旬,而后各归其家,取牛酒财物,满志而后为之室。不则宁异时再行搭歌耳"。"歌圩"实际上是青年男女自由恋爱和婚配的场所。
拉祜族在农闲时,甲寨男青年同乙寨女青年,白天唱歌,夜晚在乙寨附近燃火集体过夜。有时甲寨青年男女与乙寨青年男女混合一堂,甲寨男人对乙寨女人,乙寨男人对甲寨女人集体过夜②。
广东某些瑶族,在旧历除夕至正月初二的三天中,凡是成年男女,无论已婚与否,均可"在山峒间,山岗树林底下。。互相酬唱民歌,自朝至暮,唱至情投意合,互相依偎发生性关系"①。
群婚在华夏民族也曾盛行。春秋时期,上至天子后妃,下至庶民百姓,仍保留群婚之遗风。据《月令·仲春之月》记载:"仲春通淫"之时,人们停止工作,纷纷前往大牢祠祭祀求子之神"高禖",天子、后妃也须参加。入夜,男女皆寝于庙后。
以上例证充分反映,族外群婚制曾普遍存在,使我们得以窥知母系氏族社会初期的婚配形态。这种婚配的特点是,以集体方式进行,没有一定的场所,多在野外结合,亦无固定的配偶,年龄和辈份的限制也不严格。但是氏族成员之间的婚配则是严格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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