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收到湖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公告显示,因中百集团未及时披露中百集团员工职务侵占事项,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违反了相关规定,湖北证监局决定对中百集团、中百集团董事长汪梅方、总经理张俊、副总经理及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胡剑、董秘李慧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警示函显示,公司全资子公司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2日发现财务人员邵某某存在职务侵占公司资金嫌疑,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2023年10月13日,公安机关将相关犯罪嫌疑人全部抓捕到案。该案件目前处于侦查阶段,初步估算侵占资金金额累计约2.19亿元,预计导致公司其他应收款原值增加约2.19亿元,应付账款增加约2.19亿元,初步预估其他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约2.1亿元,减少2023年利润总额约0.5亿元,调减以前年度利润总额累计约1.6亿元。
上述中百集团员工职务侵占事项,预估损失已达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项及《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项规定的重大事件标准,公司应当立即披露,但直至12月20日,公司才发布《关于子公司员工涉嫌职务侵占资金的公告》,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汪梅方作为公司董事长、张俊作为公司总经理、胡剑作为公司副总经理及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慧斌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项的规定,湖北证监局决定对中百集团、汪梅方、张俊、胡剑、李慧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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