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危险性营运项目致事故多发,北京四中院以案为例阐释法律问题

景区危险性营运项目致事故多发,北京四中院以案为例阐释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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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旅游出行选择逐渐丰富,旅游景区选择逐渐多元,部分旅客偏爱刺激的景区项目,但是刺激有趣往往会带有风险。一些旅游景区项目存在着不容忽视的安全问题,容易引发事故,对消费者造成严重损害。近三年来,北京地区因景区高危险性营运项目引发的安全保障纠纷近百件,项目经营者应当在日常经营中予以关注。

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了多起与旅游景区风险相关的案例,这些案例中涵盖“旅游项目并不完全符合相关规范致游客受伤”“景区对潜在风险未设置警示标识致游客受伤”等。

北京四中院法官提示,旅游景区安全问题需引起足够重视。只有根据游客普遍所需的安全要求,结合各地旅游景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安全标准,不断加强安全过程管理,并定期对景区安全隐患进行检查,加强安全监控,才能有效地抑制和减少景区安全问题的发生。

景区滑道不符合安全标准致游客受伤,法院判决景区赔偿

部分景区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对景区内设施进行日常检修,特殊项目未安排专人看管,旅游项目并不完全符合相关规范等,没有尽到法律规定的安全保障责任,未能有效阻断潜在的危险,难以有效保障消费者的安全。

在一起案件中,小赵购买了某景区门票,并且购买了景区内的滑道项目。在游玩过程中,小赵的左腿被滑道侧面铁栅栏撞伤,运营滑道项目的公司拨打120将小赵送至医院治疗,并办理了入院手续、支付了部分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和护理费。

小赵认为,滑道不符合安全标准、工作人员引导和驾驶滑车不符合操作规范导致本次事故发生,故而将滑道公司诉至法院,法院认定该公司未能证明其设置的滑道符合安全标准,且在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存在过错,对此承担相应责任,最终小赵获赔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2万余元。

景区木梯年久失修且未设置安全警示,游客受伤后法院判景区负全责

一般来讲,完善的风险警示标识能够有效提示消费者,减少因提示不足导致的风险,但景区对潜在风险未设置警示标识,或虽有相关的风险提示但流于形式,措施不到位,对特殊人群未作针对性风险警示,可能导致消费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失。

在一起案件中,小胡在某景区旅游时,因景区木梯年久失修,木板松动翻转,导致小胡从木梯跌落。经诊断,小胡的身体多处受伤严重。此外,小胡手机、衣物亦被损坏。小胡随后进行了长期治疗,并为此支付了巨额的治疗费用。小胡认为,景区对年久失修、具有巨大安全隐患的木梯未采取任何维修措施,也没有设立任何警示和安全提示,导致自己受伤,因此诉至法院。

最终法院认定该景区没有做好景区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维修工作,也未在存在安全风险区域合理设置安全标识,未起到应有的提示、警示作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判决景区负全部责任,赔偿小胡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轮椅费等共计6万余元。

景区应急处理机制不足贻误游客救助时机,法院判决景区负部分责任

景区内一般突发事件种类繁多,健全、体系化的应急处理机制能够减少损害的发生。但是,在发生突发事件时,景区内的相关机制如果不成熟不完善,导致救治伤者不及时或没有专门医务人员进行救治等,景区对此一般具有过错,一旦涉诉则具有较高的败诉风险。

在一起案件中,小高及其家人前往景区游玩。在游玩过程中,冰面与路面并无明显隔离设施,且冰面湿滑、存在滑倒风险。小高未注意观察脚下环境,仍在冰面上快速前行,不慎摔倒受伤。受伤后,小高被送至医院救治。

法院认定小高在景区内摔伤后未见有相关工作人员及时前来查看和救治,因此景区应对损失承担30%责任,判决赔偿小高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7万余元。

经营者无证经营致游客严重受伤,法院判决景区负主责

我国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实施行政许可制,经验收合格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相关活动,且技术指导人员等应持国家有关职业资格证书方能上岗。实践中,有个别纠纷系因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获得相关许可或许可已过期或技术指导人员无证上岗而引发,消费者的安全无法保障。

在一起案件中,小管与朋友到小于经营的丛林越野游乐场骑行越野玩具车。由于场地根本不满足正常运营条件且小于提供的越野玩具车安全不达标、场地安全措施不到位,导致小管在骑行过程中因车辆发生侧翻而严重受伤。

法院认定小于开设的越野项目在进行经营活动时尚未依法登记、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方面存在过错,判决其景区承担主要责任,并赔偿小管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9万余元。

消费者盲目参加高风险体育运动致受伤,法院判决景区消费者各负一半责任

部分消费者在选择体育项目时,未能根据身体健康状况确定是否适合参加,尤其是对未成年人参加高危体育项目的风险意识和防护措施不足。同时,在进入高危体育项目前,“例行公事”地签署安全须知,对注意事项未全面了解,也是造成相关事故的原因之一。

在一起案件中,未成年人小朱前往滑雪场滑雪,正准备下缆车时,因滑雪场工作人员未及时停缆车,导致小朱摔倒受伤。后小朱被送往医院治疗,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及医嘱认定小朱骨折,需石膏固定制动6周,后期若出现骨折不愈合或畸形愈合,还需二次手术治疗,骨折愈合后二次手术取出内固定物。因右腿需石膏固定,无法独自正常生活,父母请假轮流照顾。

法院认定小朱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具有一定风险的活动项目,在对自身滑雪能力认知不足的情况下未选择适宜的雪道及通行方式,亦具有过错,判决景区与小朱各承担50%责任,由景区赔偿小朱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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