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节轻微可不起诉”,不代表醉驾入刑松动 | 新京报快评

“情节轻微可不起诉”,不代表醉驾入刑松动 | 新京报快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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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意见将于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

和23年版意见的“前身”——2013年版《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发布时的反响极为相似,这次最受关注的又是“醉驾不一定入刑”。

“醉驾入刑”源于2011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法条的表述总是针对通例而言,遇上特例,当然也有不入刑的可能。这种可能性,2011年有,2013年有,2023年同样有。

“醉驾入刑”规定在刑法分则之中,而刑法总则还有一条管总的原则性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一条款既然放在“总则”,说明在理论上可以适用于所有的个罪,当然也包括醉驾入刑的“危险驾驶罪”在内。

2011年“醉驾入刑”以来,各地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依法惩治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酒驾醉驾导致的恶性交通死亡事故大幅减少,“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逐步成为社会共识。这是有目共睹的成就,是立法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相结合的典型范例。

无论是“13版意见”,还是“23年版意见”,都没有否认“醉驾入刑”的立法价值,也没有悖反“醉驾入刑”的立法指向。因此,不存在“醉驾将不再一律入刑”“醉驾一律入刑终结”。

无论从立法,还是从司法上看,“将不再”都是个错误的解读,立法本就如此。司法解释只是“两高”对审判或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所作的解释。司法解释虽也具有普遍司法效力,但其并不能公开“修改”它所要解释的法律本身。否则,那就是“立法”而不是“解释”了。

司法解释最大的意义在于统一标准,严密规则,强化对法律的准确适用,避免同案不同判带来司法不公。自“13年版意见”施行至今,已有十年。这十年的司法实践,也暴露出各地醉驾案件执法司法标准不够统一、处理不够均衡等问题,迫切需要司法解释给予回应和补强。

如刑法中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这短短11个字,涉及“道路”“醉酒”“驾驶”“机动车”这四个概念的内涵外延如何认定。普通人眼中不成问题的概念,一旦深入到具体个案,就可能成为决定罪与非罪的关键因素。

如近年来,有一类醉驾案件屡屡成为社会热点。一位司机喝酒后,叫了代驾,正常行驶到小区后,司机接替代驾将车辆停放在自己的车位。这一短距离的行驶是否构成“醉驾”?从辩护的角度来分析,小区内的公共空间是否可称为“道路”,就成了罪与非罪的争议焦点。

“23年版意见”明确将“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且不具有十五类特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这就是在具体问题上的执法标准统一。

“23年版意见”也细化了醉驾案件证据收集、审查采信规则,对于血液样本提取、封装等环节的程序性瑕疵,提出补正完善和是否采信的规则,以确保不枉不纵;明确醉驾属于严重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对不追究刑事责任的醉驾行为人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更加注重考量醉驾的动机和目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道路情况、行驶时间、速度、距离、后果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做到罚当其罪。

从整体内容上分析,“23年版意见”并非代表醉驾入刑的“松动”,而是本着宽严相济、罪刑相适用原则,从统一执法标准和法律适用上努力实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新版“意见”在“2013年版意见”规定的8项从重处理情形基础上,又调整、增加了醉驾校车、“毒驾”“药驾”等7项从重处理情形。当然,也没有必要因此就认定,“醉驾入刑”更严了。

因此,有两个常识需要重申,一是醉驾本就不一定入刑,二是醉驾的危害绝不因一份司法解释而减轻。而“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一社会共识仍应得到坚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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