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以来,与内幕交易相关的行政处罚或立案调查至少10起,涉及恒润股份、派斯林、兴民智通、歌华有线、*ST和科、恒星科技、美诺华、卓翼科技、昂利康、索通发展等上市公司。笔者认为,严打内幕交易有利于提振投资者信心。
内幕交易行为人利用其特殊地位或机会获取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违反了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侵犯了广大投资者的平等知情权和财产权益,严重打击了投资者的信心。对于内幕交易,证监部门多次提出要严厉打击,近来这种打击力度让人感到明显增强,也符合投资者期盼。
内幕交易人员对证券法律法规其实都比较熟悉,一些内幕交易者善于掩藏痕迹,消除痕迹,这导致内幕交易的认定成为世界难题。“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然而内幕交易证据掌握在内幕交易者自己手里,当事人绝不会主动交出这些证据,多数案件中、嫌疑人都矢口否认内幕交易。
严打内幕交易,落实好推定原则很重要。推定是根据严密的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从已知事实推断未知事实存在的证明规则。2011年最高法印发《关于审理证券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监管机构能够证明“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或知晓该内幕信息的人联络、接触,其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等五种情形的,且被处罚人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或者提供证据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的,法院可确认内幕交易行为成立。由内幕交易嫌疑人负必要的举证责任,来推翻证监部门的推定,符合现代法治公平原则的要求。
对泄露内幕信息人员也要强化追责。比如近日深圳证监局公布了对索通发展董事梁某泄露内幕信息和其合作伙伴韩某内幕交易的行政处罚决定,梁某被处以50万元罚款。对传递性内幕交易,只有针对泄密者也予以行政处罚,执法才算到位,否则就难以控制内幕信息泄密这个源头。
应该说,要认定泄密行为比认定内幕交易更为困难一些。发生内幕信息泄露行为,从逻辑上推理,获得内幕消息的人从哪里得来的内幕信息并不具有唯一性,内幕交易人为了保护真正的泄密人也可能指认其他主体泄密。目前相关规定只是对认定内幕交易适用推定办法做出规定,并没有授权对泄密行为也可以适用推定办法,或是基于上述原因。由此,要强化对泄密者打击,证监部门应深挖泄密的直接证据,包括相关视频、录音、微信等,必要时可依靠技术手段恢复已删除的电子信息等。
对内幕交易以及泄密行为,追究刑事责任也很重要。《刑法》规定有“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无论是内幕交易者、还是泄密者,如果情节严重、都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按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等情形就应立案追诉,可以说,相当多的内幕交易案都达到这个标准,刑事立案应立尽立,可对内幕交易行为形成强力震慑。
《证券法》第53条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过,由于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司法解释尚未出台,内幕交易索赔提诉、胜诉案件很少。今年9月最高法院表示,将深入研究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的民事追责问题,适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应该说,民事追责是证券市场追究法律责任的重要一环,一方面利益受损投资者由此能得到利益弥补,另一方面可让违法违规者付出惨重的经济代价,既然得不偿失,也会减少违法违规冲动。
总之,一些人以为内幕交易只有天知地知的想法纯属心存侥幸,监管部门通过基础事实以及依法合理推定,可推定当事人的内幕交易行为。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市场主体切莫抱着各种侥幸心理内幕交易,上市公司董监高等内幕信息知情人也要高度自律、对内幕信息守口如瓶,否则既可能害了自己,也害了亲戚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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