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述《法治的细节》3、从法律角度破解电车难题

转述《法治的细节》3、从法律角度破解电车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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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述《法治的细节》3、从法律角度破解电车难题

您好,感谢您听到我,我是晓书童,本节目由喜马拉雅出品。我正在为您转述《法治的细节》,作者罗翔。
今天要聊的话题是:从法律角度破解电车难题


“电车难题”是一个知名的伦理学思想实验:有一个疯子把五个无辜的人绑在电车轨道上。一辆失控的电车朝他们驶来。你可以操控一个拉杆,让电车开到另一条轨道上。但问题在于,在另一个轨道上也绑了一个人。请问,面对这种情况,你会操纵拉杆吗?


哲学家菲利帕·福特(Philippa Ruth Foot)在1967年提出这个难题的时候,是用来批判伦理哲学中的功利主义。然而这不仅仅涉及哲学和伦理学,更涉及刑法学。


在历史上,其实发生过很多类似“电车难题”的真实案件,比如经典的1884年“米丽雷特号”案(R v. Dudley andStephens)。一艘英国轮船在暴风雨中沉没,4名船员,包括船长,大副,船员和一名杂役,被迫逃到救生艇上。而此时这名杂役帕克由喝了海水,奄奄一息。


四个人已经有八天没有进食了。在漂泊19天后,船长建议抽签,谁抽到就会被杀,以拯救剩下的3个人,这个时候船员布鲁克斯则保持沉默。


后来,船长决定将已经奄奄一息的帕克杀死,大副表示同意。没有丝毫反抗能力的帕克只能发出微弱的声音说:“为什么是我?”三人靠帕克的血和肉存活下来。


最后,在漂泊第20天,一艘轮船从旁边经过,三人获救。回到英国后,船长和大副被以谋杀罪被起诉,法官认定二人有罪。


这个案件在法律界争论不休,一方持道义论的态度,认为禁止杀人是最基本的戒律,人的生命是不能比较的,所以当然应该判处有罪。另一方则持功利论的态度,认为多个人的生命比一个人的生命更加重要,牺牲少数人保全多数人是正当的,应该判处无罪。


双方针锋相对,各不相让。那到底应该如何判决呢?这里的关键就在于,这起案件中船长与大副的行为是否构成紧急避险。法律中紧急避险指的是在紧急状态下,为了保全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损害一个较小的利益来保全一个更大的利益。


比如2012年8月,4名男子前往俄罗斯远东地区探险时失踪,那里气候条件非常恶劣,极其偏僻。当他们被救援人员发现的时候,其中两人靠吃掉同伴的尸体存活了下来。这属于紧急避险没有争议,因为生命权当然是高于尸体尊严的。


再如,张三遭到李四追杀,看到王五骑着摩托车,于是把王五的摩托车抢走,导致王五摔伤,这是张三为了保全自己的生命,损害了王五的财产和健康。利大于弊,所以张三不构成犯罪。


那么,在“米丽雷特号”事件中,为了三人的生命牺牲一人是否成立紧急避险?如果不考虑伦理,仅从价值量化的比较上看,3大于1,收益大于成本,当然是紧急避险。


然而,任何人的生命都是无价的,因此,这起案件的问题的关键并不是生命的价值比较,而是必须践行尊重生命的道德规范。如果无视道德规则的指引,在法律中只是进行功利的价值比较,那么整个道德秩序可能崩溃,社会也会瓦解。


在这起案件中,法官认定:谋杀不能适用紧急避险制度的,因为生命不能比较。法官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牺牲自己的生命保全他人,可能是最朴素和最高贵的责任,但没有人有权利决定让他人做出牺牲。


比如在战争中就充满着为了他人从容赴死的责任,在海难中,船长、船员对于妇女儿童同样有这种崇高的责任。正如在抗击新型冠状病毒的战役中,许多医护人员,冒着自己的生命危险挺身而出,这种崇高感确实令人动容。


但是这些责任赋予人类的义务,不是为了保全自己的生命,而是为了他人牺牲自己。没有人有权力随意决定他人的生死。


当然,我们必须承认很多时候我们都会面对试探与诱惑,但是不能将诱惑作为犯罪的借口。作为法官,为了公正审理,常常被迫建立起自己都无法达到的标准,制定自己都难以企及的规则。


但我们不能因为诱惑的存在就改变或削弱犯罪的法律定义。最终法院宣布船长和大副构成谋杀罪,并处以他们绞刑。后来维多利亚女王宣布赦免,将死刑改为监禁半年。从这起案件中你会发现,在紧急避险中,不可避免地要进行利弊权衡,但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利益的比较必须接受道德主义的指导,否则根本无法得出答案。同样,如果功利主义不接受道义的指导,法律就可能沦为纯粹的工具。


曾经有一个代表性的案件——姚莉事件。姚莉是某银行工作人员,一日歹徒来抢劫,保险柜中有30万元现金,抽屉里有2万元现金,姚莉和歹徒周旋,给了歹徒2万元,成功保全了国家30万元财产。但后来姚莉被开除了,理由是为什么不用生命去保护国家的2万元财物。


国家财产和个人生命,孰大孰小,如果仅仅从功利主义考虑,其实很难界定。但是在道德主义看来,生命显然是至上的,没有任何物质价值可以与生命相比。


因此,问题的关键绝非生命的价值比较,而是必须践行尊重生命的道德规范。


如果你接受电车难题中价值对比的功利计算,那么在食物紧缺的情况下,是否可以牺牲精神病人和智力残疾者?是否可以为了挽救大有前途的年轻人,而任意割取无辜老人的器官?为了挽救自己爱人的生命,是否可以随意抽取他人的血液呢?社会存在的前提是对生命的尊重,而离开了对生命的尊重,社会也就不复存在。


你可能会反驳说:现代社会价值多元,法律不应将民众束缚于一定的伦理秩序内,否则就是用“法”的名义在推广自己的价值观。然而,多元社会就没有必须坚守的价值吗?相比于道德规范,是不是无视道德规范的功利主义,更容易以“法”的名义强行推广自己的价值观?


现代社会的确是一个价值多元的时代,但任何时代都有一些必须坚守的基本价值。所谓“天变地变,道义不变”。


英国剧作家切斯特顿(Gilbert Keith Chesterton)说:一个开放的社会就像一张开着的嘴巴一样,它在合上的时候要咬住某种扎扎实实的东西。难道我们可以说,“不得随意杀人”“不得随意强暴”等价值立场也可动摇吗?难怪有人说,如果没有绝对的对与错,那么食人也只是一种口味问题。


人们很容易把价值观与偏见等同起来,但两者有云泥之别。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偏见,这种偏见其实就是一种价值观,有偏见的价值观并不可耻,可耻的是不愿意倾听他人的观点,也拒绝通过他人的观点来修正自己的价值观。


偏见的人,通常都自以为优越,无法容忍质疑。


对道义论提出质疑的有两类案件。


一类是恐怖分子劫持飞机撞击大楼,是否可以击落飞机以保护更多民众的生命?有人认为,为了拯救更多的生命,这当然是一种正当的紧急避险。


对于这种极端案件,罗翔认为这并非紧急避险,而是类似战争的法令行为。一般说来,道德规范并不反对自卫战争的正当性。因此,如果击落行为是国家基于正当程序所作出的合理命令,那么这可以视为一种正当行为。
另一类是连体婴儿切割案。A和B共用A的心脏,A各方面都发育正常,而B发育不正常,她缺乏心肺功能,如果不是与A相连,在出生的时候,早就已经死亡。那么,是否可以分割连体婴儿呢?


通俗来讲,B其实是寄生在A身上的,她和A争夺生存所需要的养分。如果A能够说话,她肯定会认为B正在侵犯她的生命权。因此,医院的手术其实只是为了保护A的合法权益而进行的正当防卫。这其实并非生命与生命的比较,而是类似当歹徒在杀人,为了保全被害人的生命见义勇为。同时,把B分离出来,医生并没有杀死B,只是让没有存活希望的B自然死亡。


总之,在危难来临的时候,我们可能有一种道德上的义务,可以为了保全别人的生命来牺牲自己,但这只是个人的一种道德义务,不能够把它演变为我可以牺牲他人来保全我自己或保全另一些人的生命,因为道德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一种自律,而不是他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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