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审议,拟调整世界遗产主管部门

《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审议,拟调整世界遗产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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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遗产是由联合国相关组织确认的人类罕见的、无法替代的财富,包含文物古迹及自然景观。截至目前,四川省共有5项世界遗产,是世界遗产资源最丰富的地区之一。

《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于2002年起施行,这全国第一个出台的保护世界遗产的地方性法规。为更好地保护、传承、利用世界遗产,11月27日举行的四川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

四川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梁伟华介绍,拟将世界遗产主管部门由住房城乡建设、文化部门调整为林业和草原及文物主管部门。传统表述中,世界遗产保护范围分为核心保护区、保护区、缓冲区,拟规范表述为“世界遗产及其缓冲区”,将世界遗产范围及功能分区与国际国内接轨。

记者注意到,《草案》对于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加入了“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的理念,保护管理经费除政府投入外,还可通过接受社会捐赠、国内外合作、门票收入、自然资源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特许经营权出让、生态补偿等多种渠道筹集。

新增条款提出,世界遗产可根据保护管理需要划定缓冲区。划定了缓冲区的世界遗产,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缓冲区保护管理工作,加强缓冲区内人为活动管控,确保世界遗产突出普遍价值的有效保护和世代传承。

对保护世界遗产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表彰奖励工作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原条例第三十一条提出,世界遗产核心保护区内常驻人口数量超出世界遗产保护规划确定的承载能力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搬迁措施。对原条例加以补充完善后,《草案》第二十七条提出,世界遗产管理机构应当优先吸收原住居民参与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因保护世界遗产确须迁出原住居民的,由世界遗产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搬迁补偿方案,予以妥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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