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东部新区条例(草案)》提请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成都东部新区条例(草案)》提请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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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5日,在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成都东部新区条例》提请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当前,成都东部新区已从基础设施建设转向城市功能提升、从规划设计转向落地见效的关键阶段。“通过立法为东部新区提供相匹配的制度供给,解决其面临的主体资格和管理体制问题,支持先行先试和改革创新,将形成的建设发展经验提炼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为东部新区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十分必要。”成都东部新区管委会主任李伟表示。

《条例》突出以下五个方面的总体考量:

一是锚定新区发展战略使命。条例立法目的是引领和保障新区建设发展,固化东部新区战略定位、发展目标和总体要求,坚持一张蓝图绘到底,实现国家、省赋予东部新区的历史重任,为新时代治蜀兴川再上新台阶贡献东部新区力量。

二是明确新区法律主体地位。条例依法赋予东部新区管委会相应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全面履行经济、社会、文化、生态文明建设等行政管理职能,彻底破除东部新区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促进新区依法行政。

三是落实区域协同发展要求。条例坚持“川渝一盘棋”,加强东部新区与四川、重庆有关区域在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对外开放、环境保护、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协同合作,打造成渝相向发展先行示范区。

四是筑强城市新区功能体系。条例聚焦建设彰显公园城市特质的现代化新城,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生产、生活、生态融合发展,做优做强国际航空门户枢纽功能、先进制造业集聚承载功能、创新转化策源功能、公园城市品质宜居功能。

五是塑造创新改革发展优势。条例坚持“应放尽放、科学赋能”原则,依法赋予东部新区发展所需的省级、市级管理权限,在规划编制、用地保障、创新示范等方面授权赋能,全方位支持新区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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