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时,受害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该制度旨在对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作出快速反应,及时保护申请人免遭危害。
11月25日是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4起反家暴典型案例,均涉及人身安全保护令。典型案例进一步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可适用于终止恋爱关系的当事人;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标准低于一般民事案件;通过自伤、自残威胁他人属于家庭暴力;遭受子女家庭暴力的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 明确1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适用于终止恋爱关系的当事人
妇女权益遭受的侵害除了来自家庭,也常见于恋爱关系中或者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为此,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
在“林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中,林某和赵某原系情侣,后因双方性格不合,林某提出分手。此后,赵某通过暴力、定位跟踪、使用窃听设备、破坏家门锁与电闸、安装监控摄像头等多种形式对林某实施骚扰,严重影响了林某的正常生活与工作,且对林某的人身安全构成威胁。林某多次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与赵某调解,但赵某拒不改正。林某遂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被申请人自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以不正当方式骚扰申请人,干扰申请人的正常生活,致申请人面临侵害的现实危险,符合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裁定:禁止被申请人赵某殴打、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林某。
■ 明确2
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标准低于一般民事案件
实践中,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最大的障碍是家暴受害人举证不足问题。鉴于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禁令的预防性保护功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标准是“存在较大可能性”。
在“李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中,申请人李某与龚某系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多次遭到龚某的暴力殴打,最为严重的一次被龚某用刀威胁。2023年4月,为保障人身安全,李某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但其仅能提交一些身体受伤的照片和拨打报警电话的记录。龚某称,李某提供的受伤照片均为其本人摔跤所致,报警系小题大做,其并未殴打李某。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虽然李某提供的照片和拨打报警电话的记录并不能充分证明其遭受了龚某的家庭暴力,但从日常生活经验和常理分析,该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已达到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标准。裁定:禁止被申请人龚某对申请人李某实施家庭暴力。
最高法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基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时限性要求,同时充分考虑不同人群收集、固定证据能力的差异性,使更多暴力情形得以有效规制,在证据标准方面,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待证事实的证明标准比一般民事案件中待证事实需具有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更低。“这个案例也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如果存在家庭暴力情况,要及时保留照片等证据,第一时间报警,相关证据将作为人民法院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重要依据。”
■ 明确3
通过自伤、自残威胁他人属于家庭暴力
近年来,人民群众对家庭暴力的认知不再局限于身体暴力,向人民法院诉请禁止精神暴力的案件数量有所增加。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在“王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中,申请人王某与被申请人李某系夫妻关系。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议,李某多次以跳楼、到王某工作场所当面喝下农药等方式实施威胁,王某亦多次报警,皆协商未果。为保证人身安全,王某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李某自伤、自残行为会让申请人产生紧张恐惧情绪,属于精神侵害,王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裁定:一、禁止被申请人李某对申请人王某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李某骚扰、跟踪、威胁申请人王某。
最高法指出,本案中虽然李某没有采取直接谩骂、威胁的方式,但其自伤、自残行为使王某处于惊惧的心理状态,精神的不自由亦属于精神侵害。这个案例丰富了精神侵害类型,明确精神暴力也是家庭暴力的司法裁判原则,对人民法院处理精神侵害案件具有借鉴意义。
■ 明确4
遭受子女家庭暴力的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最高法指出,人民法院需要在办理家庭暴力具体案件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依法保护好特殊群体利益。
在“陈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中,申请人陈某与被申请人郑某系母子关系。2022年6月,郑某前往陈某居住的A房屋,以暴力威胁向陈某索要钱款,陈某拨打110报警。2022年9月,郑某再次到陈某住处向陈某索要钱款,并辱骂、殴打陈某,在陈某答应给予2万元的前提下才允许其离开住所。陈某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某已七十高龄,本应安度晚年,享受天伦之乐,但郑某作为子女非但没有好好孝敬申请人,反而多次使用辱骂、威胁、殴打的手段向申请人索要钱财,给申请人的身心造成了巨大打击,致申请人无法正常生活。申请人的申请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裁定:一、禁止被申请人郑某殴打、威胁申请人陈某;二、禁止被申请人郑某以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骚扰申请人陈某;三、禁止被申请人郑某前往申请人陈某居住的A房屋。
最高法表示,本案申请人作为年逾七旬的老人,无论是保留证据能力还是自由行动能力均有一定局限性,人民法院充分考虑这一特殊情况,发挥司法能动性,与当地公安、街道联动合作,依职权调取相关证据,及时保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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