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关于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等规定

第四十四条 关于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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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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