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关于“回避具体情形”以及关于“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其他关系”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关于“回避具体情形”以及关于“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其他关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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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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