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最高检关于开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监督专题调研相关要求,鞍山海城市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对本地区2018年以来由公安机关执行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案件进行逐一排查,并召开联席会议向公安机关提出相关工作建议,同时密切联系本院多部门共同协调推进,努力建立健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机制,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将两个“保障”落到实处。
一、联席会议畅通外部协作机制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结合本次排查发现的问题,围绕依法保障被监视居住人合法权益和保障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活动依法顺利进行这两个“保障”目标,联合公安机关共同建立健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机制,并向公安机关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一是建议办案单位在做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的三日内,由法制部门集中将监视居住决定书副本、执行通知书以及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移送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以确保监督时效;二是建议建设专门的指定居所执行场所,场所除了具备保障被监视居住人生活、休息等功能和完善的安全防护措施、全天监控设施外,还应在设计上严格落实居住与审讯分离的要求,在保障被监视居住人权利的同时避免出现安全事故;三是建议严格落实办案单位与执行单位分离制度,防止指定居所沦为另一种羁押场所,有效降低侦查机关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风险。公安机关表示愿意接受上述建议,将立即安排落实相关工作,并在执行具体工作过程中随时与检察机关协商沟通、听取建议。
二、内部联动坚持一体化协同履职
为切实提高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质效,海城市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还联合院内案件管理部门、控告申诉部门、刑事检察部门,建立全方位快速反应监督机制:一是案件管理部门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书面材料后,应立即转交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开展监督工作;二是控告申诉部门在收到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对于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提出控告的,应立即将有关情况通报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三是刑事检察部门在对公安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做出监督意见后,应将意见同时抄送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另外,刑检部门在受理审查起诉案件时,发现犯罪嫌疑人强制措施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也应立即通知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复核已掌握的案件信息,以防公安机关漏报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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