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了2023年10起食品案件典型案例,案例涉及“假奶粉、假白酒、假味精”以及农药残留超标、销售过期香肠案。其中“假奶粉案、假白酒案”已经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10起食品案件典型案例
1.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支队查处新邵县纯杰食品商行涉嫌从事无证、无照生产销售俄罗斯奶粉案
新邵县纯杰食品商行涉嫌从事无证、无照生产销售俄罗斯奶粉案,2023年6月27日,封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称封丘县城关乡春河社区有生产、销售俄罗斯老式奶粉。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查明假奶粉通过“拼多多”平台进行网络销售,通过快递流向全国,涉及河北、安徽、广东、重庆、广西、内蒙等22余省,初步估算涉案金额达500余万元,本案已于2023年8月8日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截至目前,公安机关已经立案调查,一举打掉了长期盘踞在郑州新郑市、新乡封丘县及周边,以杨纯芳、张培彦为首的生产、销售假奶粉的犯罪团伙,共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14人,刑事拘留11人,取保候审3人,捣毁生产、销售假奶粉及包材仓储窝点2处,本案目前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支队查处辉县市三潭酒厂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辉县市三潭酒厂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执法人员在现场查获标注他人商标的成品酒2020箱,标注他人商标空酒瓶、酒盒、纸箱、商标标识共计282000件。涉案商标标识数量巨大,涉嫌违法犯罪,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支队已移交公安。
3.辉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河南九九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白酒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案
河南九九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白酒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项,辉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河南九九酒业有限公司作出没收生产经营的白酒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牛年生肖纪念酒”500件,“私藏老酒”216件,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4.原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河南龙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龙王庙小粉皮案
河南龙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项之规定。原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60元,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
5.卫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河南绿麦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油脂酸败的食品案
河南绿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食品酸价项目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卫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依法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3516.8元和罚款8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6.延津县东屯镇社区幼儿园未按规定对餐具进行消毒案
延津县东屯镇社区幼儿园未按规定对餐具进行消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延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7.封丘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河南旺旺食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河南旺旺食品有限公司经营的“旺仔牛奶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的规定,2023年3月16日,封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河南旺旺食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做出没收涉案商品“旺仔牛奶糖”26箱并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8.封丘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封丘县宽广购物广场中心销售侵权莲花味精案
封丘县宽广购物广场中心销售侵权莲花味精的违法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已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做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侵权莲花味精101袋,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9.获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新乡市广联嘉和商业有限公司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徐香猕猴桃、油麦菜”案
新乡市广联嘉和商业有限公司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徐香猕猴桃、油麦菜”案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项规定。获嘉县市场监管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履行了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依法对该公司免于行政处罚。
10.长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长垣市垣点日用品店销售过期香肠案
长垣市垣点日用品店销售过期香肠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长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法作出:1.没收过期香肠5捆;2.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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