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获悉了一起民事纠纷案件。该案中,徐先生去潘先生经营的农家乐游玩时,被对方饲养的藏獒犬挣脱狗链后咬伤,徐先生将潘先生诉至法院,西城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潘先生赔偿徐先生相关费用。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徐先生前往潘先生经营的农家乐游玩,某日清晨,徐先生在农家乐山坡散步,农家乐工作人员将饲养的藏獒犬拴在树上,没想到在徐先生经过时,藏獒犬挣断了狗链,扑向徐先生,导致徐先生全身多处咬伤。陪同人员随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将徐先生送往医院治疗,医院诊断徐先生全身多处狗咬伤、右踝关节开放骨折伴脱位。在接下来的治疗中,医院对徐先生进行了两次右足及右踝关节伤口清创、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并安装了外固定架。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为徐先生右踝关节骨折脱位,功能部分丧失构成十级伤残。徐先生因此将潘先生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结合在案证据及各方陈述,法院判决潘先生赔偿徐先生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
法官表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人所饲养的动物已经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仍然造成他人损害的,依然应当承担责任,除非饲养人能够举证证明被侵权人的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在此情形下,饲养人可以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或者减轻损害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宠物饲养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知悉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尤其应当严格遵守养犬管理规定,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遛犬,增强安全防范意识,认真履行看护和管理义务;另一方面,大家也应尽量避免近距离接触烈性犬、大型犬,更不要主动招惹、故意挑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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