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观察丨鸿星科技大手笔分红后又募资补流,与最大客户是同一控制人

IPO观察丨鸿星科技大手笔分红后又募资补流,与最大客户是同一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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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星资本局11月16日消息,近期,随着三季报披露正式落下帷幕,一批因更新财务资料而中止IPO的企业重返“考场”,审核状态由“中止审核”恢复为“已问询”。其中,就包括鸿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此次IPO,公司拟募资12.14亿元,其中2亿元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保荐机构为安信证券。

但红星资本局注意到,鸿星科技报告期内净利润总计5.62亿元,在本次IPO之前却分掉4.81亿元,大手笔分红后,又要募资补流。此外,报告期内,台湾鸿星一直稳居前五大客户之首,而台湾鸿星是鸿星科技实控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属于其关联方。而鸿星科技向台湾鸿星销售的单价低于非关联方,定价公允性也被质疑。

IPO前大手笔分红

又募资“补血”

据招股书,鸿星科技专业从事石英晶体谐振器、石英晶体振荡器等频率控制元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是全球第十大石英晶体元器件生产商。

公司产品广泛应用于通讯电子、智能家居、汽车电子、消费电子、医疗电子、工业控制、智能安防等领域。公司核心客户涵盖三星、创维、长虹等电子品牌商和通信设备制造商以及富士康、广达、和硕、纬创、伟创力等电子制造服务商,产品最终应用于惠普、三星、戴尔、思科等众多品牌的终端电子产品。

从业绩来看,2019年至2022年1-6月,鸿星科技分别实现营业收入5.30亿元、6.59亿元、8.35亿元及3.59亿元,实现净利润8519.41万元、1.53亿元、2.07亿元及1.16亿元。由此可见,鸿星科技业绩增长整体较为稳健。

值得注意的是,在报告期内,鸿星科技进行了多次大额现金分红。招股书显示,2020年、2021年及2022年1-6月,公司分别实施现金分红2.05亿元、2.21亿元、5500万元,累计分红约4.81亿元。而公司报告期内的净利润合计共5.62亿元,分红占了86%,仅余8000多万。

此外,红星资本局注意到,鸿星科技是一家典型的家族企业。

招股书显示,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林洪河、林瑞堂、林毓馨、林毓湘,林张玉珍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其中,林洪河生于1946年,为林瑞堂、林毓馨、林毓湘的父亲,为林张玉珍的配偶。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为88.2267%。

也就是说,鸿星科技的分红大部分都进了实控人家族的腰包。而在大手笔分红后,公司又要上市募资补流,引起市场质疑。

此次IPO,公司拟募资12.14亿元,其中5.66亿元用于德清石英晶体元器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2.44亿元用于新增3亿只微型化石英晶体谐振器晶体振荡器研发及产业化项目,2.04亿元用于总部运营中心建设项目,2亿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毛利率远超同行

研发费用率却垫底

鸿星科技招股书中选取的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为泰晶科技、惠伦晶体、东晶电子、晶赛科技。

报告期内,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算术平均值分别为16.82%、21.84%、34.46%、25.42%;同期,鸿星科技的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36.21%、41.11%、47.36%、50.34%。

鸿星科技的主营业务毛利率明显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对此,招股书中例举了鸿星科技的多项优势:技术水平具有先进性、客户结构优质、外销占比较高、产品销售均价较高等。

但是鸿星科技的研发投入及专利数量均不如同行。

据招股书,报告期内鸿星科技的研发费用率分别为3.26%、3.30%、3.94%、4.91%。同期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研发费用率算数平均值分别为5.43%、4.54%、4.79%、6.77%。

截至报告期末,鸿星科技的总专利数量和发明专利数量分别为37个、5个,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总专利数量和发明专利数量平均分别约为81个、13个。

第一大客户为实控人控制的关联方

销售单价低于非关联方

报告期内,台湾鸿星一直稳居鸿星科技前五大客户之首,销售金额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2.19%、30.89%、22.6%、16.01%。

招股书显示,台湾鸿星是鸿星科技实控人林洪河1979年创立的公司,目前仍由林洪河实际控制。

而鸿星科技向台湾鸿星销售单价低于非关联方,定价公允性也被质疑。

根据申报材料及问询回复,报告期各期鸿星科技向台湾鸿星销售产品单价、毛利率低于非关联第三方经销商;台湾鸿星经销鸿星科技晶振产品留存的毛利率分别为15.41%、20.41%和18.22%,高于商络电子等同类业务可比公司毛利率水平;其中2021年,鸿星科技向台湾鸿星销售产品毛利率36.56%,低于同期向非关联第三方经销商销售毛利率的44.89%。

对此,上交所要求鸿星科技:结合产品销售定价及成本,说明2021年度鸿星科技向台湾鸿星销售产品毛利率与非关联第三方经销商毛利率存在显著差异的原因;鸿星科技其他服务台湾地区客户的经销商情况,并比较其与台湾鸿星经销商在产品定价、销售毛利率、支付方式等方面的差异,进一步分析与台湾鸿星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及定价公允性。

鸿星科技在回复函中称,公司对所有经销商采用统一的定价政策,与台湾鸿星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但受到产品结构、发行人定价策略、市场的需求情况和美元汇率波动等因素共同影响,台湾鸿星与非关联经销商销售单价具有一定差异,具有合理性,定价公允。

除了传统的经销模式,鸿星科技与台湾鸿星之间还存在一种特殊销售模式。在特殊销售模式下,台湾鸿星未留存利润,仅负责与客户签订订单、收取货款以及前端认证等销售服务工作,由公司负责客户开发与维护、交易磋商、条款洽谈、产品生产、销售、发货及运输等事项。公司向台湾鸿星支付前端认证服务费。

2020年至2022年,鸿星科技通过台湾鸿星进行特殊模式销售的销售收入分别为1.62亿元、1.33亿元以及3797.98万元,占比24.54%、15.94%以及5.83%。自2023年开始,鸿星科技未再发生特殊销售模式收入。而且公司在解决特殊销售模式过程中,自有客户基本未流失。

对于鸿星科技的IPO进程,红星资本局也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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