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多领加班费,女子冒用同事考勤卡打卡三天被“炒鱿鱼”,法院:辞退合法有效

为多领加班费,女子冒用同事考勤卡打卡三天被“炒鱿鱼”,法院:辞退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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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4日,据香洲法院消息,近日,香洲法院审理了一宗劳动争议纠纷案。原告陈女士冒用同事考勤卡打卡,因此被公司“炒了鱿鱼”。因不服公司辞退决定,申请仲裁不成又起诉。最终,香洲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陈女士在某餐饮公司任分店主管,已于2017年3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9年9月,陈女士冒用非全日制员工朱某的考勤卡,在3日至5日连续打卡三天。因《员工手册》已明确规定,冒用其他同事考勤卡刷卡考勤的,公司可予立即辞退。某餐饮公司发现后,认为其已违反前述禁止性规定,且在调查时隐瞒事实、欺骗公司,有违诚信,遂于当月24日以其严重违纪为由书面通知解除了双方劳动关系。

面对某餐饮公司的辞退通知,陈女士认为其被违法解雇,便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某餐饮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代通知金,但被仲裁委驳回了全部仲裁请求。因不服仲裁裁决,继而诉至香洲法院。

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已明确约定《员工手册》及其他各项规章、人事政策均为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根据《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承诺书》等相关证据证明,《员工手册》已经职工大会通过,原告也已充分理解、同意遵守《员工手册》各项规定。且《员工手册》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根据《员工手册》及相关规章规定,原告在岗期间连续三天冒用同事考勤卡打卡,多次虚报考勤已属严重违纪。至于原告提出冒刷考勤卡,系因店里人手不够,且加班工时有限的主张,原告在9月3日开始冒用他人考勤卡,而每月加班时数结算日为25日,实际上当月加班时数尚未达36小时,故对该主张不予采纳。

鉴于被告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于法有据,被告无须向原告支付赔偿金及代通知金,最终,香洲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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