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间法的第三部分啊,叫做南极和外空法律制度。经常呢,我讲国际法上的特殊空间,讲南极和外空法律制度的时候,有同学就会问老师,你为什么只讲南极制度?我从来没听见过你讲北极制度,那难道北极就没有法律制度吗?我跟大家讲,我北极制度都讲完了啊,那你什么时候讲了北极啊?我怎么没听见呢啊,那北极制度不就是海洋法制度的吗?哈,北冰洋,那它冻成冰,它不也是海水冻出来的吗?哈,所以整个北极制度就是被海洋法制度所覆盖。北极圈上的一堆国家就是依海洋法对北极主张法律权利嘛,对不对?那为什么南极会有专门的制度呢?南极有地球上最后一块儿无主地的陆地的呀,所以它会形成专门的法律制度啊。所以改名儿千万不要说,哎,老师,你从来没有讲北极制度,我给你讲,我都讲完了。因此呢,我在这里呢,来看一看两个特殊的制度,叫南极和外层空间法律制度啊,这个部分呢,各位同学我们直接呢,翻到书的第四十六页,我们来看一下本节的总结就行了。我们为什么习惯于把南极和外空放在一起讲呢?因为这两个特殊空间它有三个原则共同对应,它叫人类共同利益原则和平目的原则和自由可考原则。所以,无论是南极还是外空,可不可以去先占?可以,这不叫人类共同利益的空间的吗?所以不能去先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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