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的工伤处理

第四十四条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的工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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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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