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4.43万598
喜马拉雅资深主播和粉丝 在阅读里休养生息 提升自我 感恩相遇 感谢关注
8323
加关注
还没有评论,快来发表第一个评论!
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工伤认定。伤残鉴定。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