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班延误险不能成“套路险” | 新京报社论

航班延误险不能成“套路险” | 新京报社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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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法治日报》报道,沈女士近日在某旅行平台购买了一张机票,原定于当晚10点15分起飞,结果飞机晚点,直至次日早上6点才起飞。原本还庆幸自己买了航班延误险,可以获得赔付,没想到平台只赔付了两张总价50元的酒店代金券和两张总价80元的机票代金券,“还不能叠加使用”。

沈女士的遭遇,很多人曾经或者正在经历。乘客买航班延误险花的是真金白银,赔付时却成了代金券,保险公司和平台的操作犯了众怒。

对于乘客来说,如果近期有住酒店或再次乘坐飞机的需求,代金券还算有价值,但也只能在特定酒店和平台使用,实质是被捆绑二次消费;如果没有这些方面的需求,代金券就是废纸一张,晚点未得到任何补偿,航班延误险等于白买。

部分飞机不能正点起飞,这是航班延误险应运而生的现实基础。乘客花些钱,在延误发生时受损权益得到一些补偿;保险公司和平台也从保险业务中获利,这本该是一项各方共赢的业务。然而,买保险花钱,晚点了只能得到代金券,航班延误险的兑付价值明显降低。

据报道,很多订票平台在机票付款界面搭售航班延误险,不同平台对于航班延误险的销售方式和具体表述虽略有不同,但大多存在标注位置不显著、赔付标准不明确、具体表述不清晰等问题。

比如,有些平台,乘客选中购买航班延误险,具体赔付标准和内容并不显示,只有进一步点击航班延误险说明和相关规定后,才能看到赔付标准。而在赔付界面,仅显示“¥”符号加阿拉伯数字,看起来就像是赔付现金的意思——既然目的是“请君入瓮”,自然不能写得太明白。

保险公司和订票平台的不厚道,可以从不同法律角度进行解读。比如,从保险法的角度,这是保险人和保险代理人联手套路被保险人;再比如,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角度,用不显著的标注、不明确的赔付标准误导乘客,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

而用民法典对格式合同限制规定来审视航班延误赔付代金券,该做法的不合法、不合理,更是一目了然。

保险公司和平台提供给乘客的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相对于孤立的乘客,作为格式合同的提供方,保险公司和平台处于优势地位。为平衡保障各方利益,民法典对格式合同提供方作出诸多限制。

比如,“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保险公司和平台将乘客买保险的钱装进兜,而用乘客可能完全用不上的代金券赔付,难言“公平”。

再比如,“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作为格式合同提供方,应用合理方式让对方知晓合同利害。但我们看到的却是,它们避免让乘客看到那些一旦知晓便不会再买保险的条款,保险公司和平台的提示义务无从谈起。

如此格式合同,法律注定会作出否定性评价。根据民法典,“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该格式条款无效。对于乘客而言,得到赔付,甚至不是作为合同一方的“主要权利”,而是“唯一权利”。用代金券赔付,让他们的权利不复存在。

在航班延误险操作中,部分保险公司和订票平台,并没有体现出应有的法律意识和诚信原则。其做法损害乘客合法权益,也败坏企业形象,影响行业声誉;乘客应勇于维护自己权益,有关部门也可适时约谈或提起公益诉讼。

总之,不能让乘客迷失在航班延误险的套路中。事实上,当部分平台航班延误险性价比越来越低,消费者则会用脚投票,甚至转而选择其他购票方式,部分平台失去的恐怕就不只是延误险的生意,此真可谓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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