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新实验·观点丨股份合作社需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

乡村振兴新实验·观点丨股份合作社需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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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分散的小地块到规模化经营,从集体的乡村资产到新兴的产业资源,股份合作社在盘活乡村资源、发展乡村产业中展现出新的活力,然而,这样的实践是否具备广泛的可行性和普适性?是否真的能够解决乡村空心化、乡村产业发展困难等问题?

针对山东潍坊诸城市正在探索的新型股份合作形式发展乡村产业,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杨德才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股份合作的形式,在历史上长期存在,在当前农业农村现代化过程中,确实有积极的作用和广阔的前景,但也要注意,必须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必须真正保障农民的权益,如果可以做到这些,未来在乡村经济发展中,必然会起到重要作用。”

股份合作或可助力农业现代化

新京报:以股份合作的形式发展乡村产业,是不是新的探索?

杨德才:作为一种乡村组织形式、经营模式,股份合作在很早就有了,同时在历史上也长期存在。但由于一些原因,比如股份合作经营中的利益分配机制不完善等,这一形式并没有成为乡村发展中主要的经营形式。但这并不意味着股份合作的形式不能采用,事实上,正因为它在历史上长期存在,所以有它自身的合理性。尤其在今天,乡村劳动力大量转移,许多资源闲置的情况下,利用股份合作的形式,盘活乡村的土地、宅基地等生产要素,都有积极的意义,尤其在助力适度规模化经营方面,有很好的帮助。

新京报:怎样才能更好发挥股份合作模式的积极意义?

杨德才:最重要的,是构建一个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这个机制必须兼顾各方的权益,做到利益分配相对合理。怎么才算是合理呢?我认为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举例来说,在产品销售中,乡村会有一些具有经纪人性质的主体,他们是否可以通过人力资本形式入股,成为股份合作社的一员,并获得收益,这是很重要的问题。因为农村经纪人具有市场方面的优势,股份合作制经济要想发展好,离开市场、离开经纪人可能比较困难。

股份合作探索需规避产业风险

新京报:在你看来,股份合作在促进乡村产业发展中,是否存在风险?

杨德才:股份合作模式,本质上是整合和盘活乡村生产资料,同时进行市场化经营。这样的情况下,选择发展何种产业就非常重要。我注意到,山东潍坊诸城的探索,把引进企业尤其是龙头企业作为重要的一环,也是乡村产业真正对接市场的环节。但也要看到,企业引入后,选择产业、产品非常重要,这需要对市场进行深入调研,对市场信息有足够的了解,使产业围绕着市场做文章。举例来说,一个股份合作社的产品,在市场上很畅销,可以顺利地获得利润,那就可以增强这个组织的凝聚力。反过来,产品滞销,没有市场,对股份合作社来说,会造成很多不利的影响,也很难进行下去。

新京报:除了市场的风险外,还有哪些风险需要注意?

杨德才:确保农民的权益是非常重要的基础。在过去的产业发展中,农民权益难以保障的现象并非没有,有些地方,乡村产业发展起来后,农民成为了局外人。实际上,在乡村产业发展中,土地经营权是最重要的生产资料之一,而土地经营权是归于农民的。在山东诸城的探索中,我注意到“确权确股不确地”的做法,这一做法对实现适度规模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也要注意,如何在这样的做法中,确保农民的权益不受损,这是非常重要的问题。

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作用

新京报:股份合作本身是一个组织形式或经营形式,在乡村和城市都可以实施,这两者有何不同?

杨德才:确实如此,股份合作在城市也可以,并不局限于乡村。值得注意的是,乡村有自身的特点,就是集体经济的力量,诸城的探索中,着重强调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引领作用,我认为这一点非常重要。在乡村,分散的小农户力量往往比较薄弱,观念、经营模式等方面也有天然的弱势。但在乡村,有一个强大的力量,就是基层党组织,他们在乡村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乡村组织化的基础。在过去的脱贫攻坚、乡村振兴中,这一点也得到了充分体现。

新京报:如何更好发挥基层党组织的作用?

杨德才:经验证明,一个好的基层党组织,往往具有非常强的引领作用,在乡村建设、产业发展中,往往起着主导作用。所以,强化基层党组织,重视基层党组织的建设,是发挥引领作用的重要的基础。当然,也要注意,发挥基层党组织引领、带动的作用,不宜用强制力的方式,而是要通过示范带动,示范为主、自愿为基,有了好的示范,乡村居民自然会加入,这样,股份合作这种模式就具有更强的向心力,就能够走得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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