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讲 生育保险的登记

第15讲 生育保险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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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医保百问第15 生育保险登记

 

    问题1.生育保险的参保对象有哪些?

回答: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均应按规定为本单位全体职工及时办理参保登记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在我市合法就业的外籍、港、澳、台人员,可自愿参加我市生育保险,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问题2.灵活就业人员是否可以参加生育保险?

回答:不可以。生育保险是为职业妇女因生育而暂时中断劳动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由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灵活就业人员不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问题3.职工生育保险的缴费标准是什么?

回答: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0.7%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原参加我市生育医疗费统筹的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缴费费率减半征收。

   问题4.省内的生育保险关系如何转移?

回答:生育保险关系中断时间不超过3个月(含3个月),提供《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转入单位)》及原参保地开具的《参保凭证》办理转移手续。中断缴费时间超过三个月的不办理转移手续。

    问题5.省内生育保险关系转移后,中断参保期间如何补缴?

回答:本省内生育保险关系中断时间不超过(含)3个月,办理生育保险关系跨统筹区转移后,在转入地应当以参保职工本人当期生育保险缴费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补缴中断期间生育保险费后,方可视同连续缴费。

    问题6.在福州市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2个月,外地转入的生育保险缴费年限,能否视同连续缴费?

回答:省内跨统筹区转移,若中断在3个月以内的,允许补缴后视同连续缴费;省外跨统筹区转移的(经组织调动除外),从在福州市参保起计算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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