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期:虚假诉讼罪的若干争议问题

第25期:虚假诉讼罪的若干争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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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罪若干争议问题》 文字版

今天和大家分享的是刑法分论中近年来较为争议,但也较为常见的罪名——虚假诉讼罪。本罪是刑法修正案九增加的新罪名,规定为刑法三百零七条之一,法条的基本叙述为自然人或者单位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该罪一般来说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单位犯罪按照同样构成,如果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按照竞合关系,例如想象竞合或者法条竞合的原则来处理。

该罪在近几年被大众普遍提起,由于在中国民事审判的过程中,缺乏诚信理念,部分民事案件存在伪造、虚构事实,伪造证据的情况,行为人可以通过这样的方法取得无中生有的债权,获得金钱利益;或者逃避债务、增加债券、获得优先权等等。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年出台了《关于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也是应对虚假诉讼在民事审判中过多出现而专门制定的。该问题不仅在司法界引起关注,在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党中央对制裁虚假诉讼也做出明确的要求,就是要严厉打击虚假诉讼行为。我们今天是站在刑法角度上来看虚假诉讼问题,与最高院关于虚假诉讼的界定有所区别,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是从虚假诉讼在整个的民事、刑事的广泛范围内进行规定和界定。但本人认为,民事审判的法官对于虚假诉讼是否构成犯罪、是否需要移交公安机关不够敏感,导致部分案件本来已经构成刑事案件,但仍然作为民事案件处理,最多是对行为人训诫、不采纳相关证据等。但实际上案件本身已经涉及刑事问题。所以本人认为,从这个角度来看,民事刑事相关思维都需要建立,只有多角度的进行思考,才能把刑事的整个体系构建、融汇贯通,得到正确的法律适用,让法律的公平正义得到应有的体现!

具体到罪名来看,我们发现一些问题。在司法判例中,从2015年的罪名出现后,到2018年初,各地陆续判了相关虚假诉讼的实例,我们通过对相关判例的梳理,结合刑法理论,对部分问题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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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 境随心转77

    提供部分虚假证据,目的也是为了增加债权,可以构成虚假诉讼罪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