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干扰排污自动监测数据,这些企业各出昏招

为干扰排污自动监测数据,这些企业各出昏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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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对外发布4件依法严惩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犯罪典型案例。这批典型案例聚焦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常见多发行为及新类型、新手段。

使用试剂干扰自动监测设施

新某地公司是浙江省湖州市生态环境局确定的2020年、2021年重点排污单位。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新某地公司先后七次通过其他单位向杨某、佘某斌所在的湖州磐某科技有限公司购买“COD去除剂”超过3吨。夏某频作为新某地公司生产经营负责人,为谋取单位利益,亲自或者组织、指挥公司员工夏某宇等人,通过投加“COD去除剂”的方式,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正常运行,造成排放污水COD自动监测数据下降的假象。

2021年5月12日晚,湖州市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现场检查发现上述行为。经检测,新某地公司购买、使用的“COD去除剂”主要成分为氯酸钠,无法真正去除COD,只是干扰COD的检测,造成数据下降的假象,实为“屏蔽剂”。

2021年5月19日,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并对夏某频等4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12月30日,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鉴于该案社会影响大且属于新类型案件,湖州市人民检察院对新某地公司、夏某频涉嫌污染环境案提级办理,并于2022年5月17日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6月2日,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当庭宣判,采纳检察机关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被告单位新某地公司罚金二十万元,被告人夏某频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二万元。被告单位、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8月8日,检察机关对犯罪情节较轻的夏某宇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对主观故意证据存疑的杨某、佘某斌依法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记者获悉,该案是全国首例对使用“COD去除剂”干扰自动监测设施刑事追责的案件。

稀释污水干扰自动监测设施

神某公司是江苏省苏州市生态环境局确定的2019年、2020年、2021年重点排污单位,主要从事经编毛巾生产加工,使用河水作为生产用水,生产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放至附近水域。周某兴作为该公司厂长,自2019年6月起,安排工人将河水引入厂区排污管道,对处理后的污水进行稀释以干扰自动监测设施,向外环境排放化学需氧量等污染物。

2020年5月中旬,为解决因订单量激增导致污水处理设备超负荷运行而造成的气浮池满溢问题,周某兴安排工人在气浮池的出水处私接埋入地下的管道,将部分未处理的超标污水直接通过水泵抽排至厂外窨井内,最终流入附近水域。顾某玉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明知周某兴组织实施上述行为仍予以默许。

根据群众举报,苏州市常熟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5月31日对神某公司开展突击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有私设暗管、超标排放有毒物质的行为。6月17日,常熟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常熟市公安局。

2021年7月19日,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神某公司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且系单位犯罪,经生态环境损害鉴定,督促被告单位预缴100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2021年11月18日,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单位神某公司和被告人顾某玉、周某兴涉嫌污染环境罪,依法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22年7月8日,江阴市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全部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判决被告单位及2名被告人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单位罚金80万元、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133.89万元、鉴定费等事务性费用19.8万元;判处被告人周某兴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处被告人顾某玉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禁止被告人顾某玉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污水处理及排污有关的经营活动。被告单位、被告人均未上诉。

安装干扰装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

2018年至2022年6月,索某某等4人以成立经营环保设备的企业为掩护,对外宣称“专业降低氧含量、颗粒物,保证达到超低排放标准”,为山东、安徽、浙江、江西4省12家砖瓦窑新型建材企业安装干扰装置,干扰实时检测数据,帮助企业在减少使用环保除尘材料的情况下,达到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在线监测数据合格的效果,非法获利共计30余万元。

2019年7月26日,山东省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在对滕州市姜屯镇3家企业开展环保检查时,发现存在安装氮气装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行为,依法将相关责任人员移送滕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经排查,滕州市公安局于同年11月20日对索某某等人立案侦查,在山东、江西、浙江、安徽4省先后抓获犯罪嫌疑人26名,查获建材企业12家。

2022年9月30日,滕州市公安局以索某某等4人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向滕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生态环境部门分析,确定涉案企业安装干扰装置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数值降低约30%至50%。根据法律规定,索某某等4人的行为同时符合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构成要件,但鉴于4名被告人获利共计30余万元,按照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应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认定,且属后果特别严重。同年11月22日,滕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索某某等4人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依法向滕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今年2月22日,滕州市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全部指控意见,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索某某等4名被告人五年十个月至五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四名被告人均未上诉。其余21名涉案企业人员及1名第三方运维人员此前已作分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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