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苏州大学一名大学生王同学将上海迪士尼告上法庭,引发关注。
据澎湃新闻报道,王同学和朋友一起去上海迪士尼乐园游玩,在创极速光轮项目游玩结束后,工作人员告知,乐园拍摄了大家游玩时的照片,可以118元一张的价格出售给游客。王同学发现,迪士尼乐园确实抓拍了游客们游玩时的照片,但他对这种做法并不认同。
王同学诉称迪士尼的一系列行为未经过自己明示同意,迪士尼则辩称,其官方网站上有写明相关条款,游客购买门票入园,园区即默认游客知晓并同意该条款。
这宗小案引发热议的背后,离不开网络传播的一般规律:参与者多数都在别人的故事里看到了自己的影子。不少网友表示,自己也曾在景区遭遇过类似情况。现在终于有人将景区告上法庭,实是大快人心。
表面上看,这起官司的焦点,是游客是否知晓并同意迪士尼对其拍照并出售,隐藏的核心问题却是格式条款的效力。这也是消费时代长期困扰商家与消费者,同时也长期困扰司法的一大难题。
格式条款在市场经济中不可或缺
分析此案首先应摒弃站位思维,若依“在鸡蛋与石头之间我永远挺鸡蛋”法则,这个世界就不需要法律了。
回到法治场域,一个应得到普遍共识的前提是,格式合同也是法定的书面合同形式;格式条款也是得到普遍适用的法定合同条款。《民法典》第496条中就明确了,“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从法律规定上不难看出,格式条款有三个明显特征,“预先拟定”“可重复使用”“订立合同未与对方协商”。虽然格式条款的具体内容是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但在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法律则推定为双方当事人一致的意思表示,合同即告成立。
格式条款、格式合同之所以被广泛采用,并为《民法典》所认可,正是因为其“标准化”“效率高”的特征,“预先拟定”“未经协商”“重复使用”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也有利于在短时间内促成交易。即便因对格式条款的理解不同而闹上法庭的个案并不少,但相较于它促成的交易和提高的效率,仍让主流意见认同其利大于弊。格式条款因此成为市场经济中不可或缺的合同形式。
用司法明确格式条款的公正尺度
尽管格式条款、格式合同普遍存在,但其灵活性差,且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常常借助信息不对称,在拟定上减轻或降低自己的责任,并加重或隐性加重消费者的义务的情况也不容忽视。
为防止企业借助格式条款强化其市场垄断地位,同时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法律也对格式条款进行了限定。
如《民法典》第496条第二款就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观察类似案件不难看出,多数因格式条款而走上法庭的纠纷,争议焦点均在上述条款之中。
何谓“公平”?网页弹窗告知是否“合理”?百八十元的交易算不算“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官网或小票上极小字体的格式条款说明,属不属于“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
从立法的演变来看,《民法典》相较之前的合同法,对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加重了提示和说明义务。如“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这里的“理解”就是新增加的。也就是说,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光让对方注意到相关条款还不够,还得让对方理解这些条款与其存在的重大利害关系。
这也是立法对社会关切和司法实践的具体回应。鉴于交易越来越多发生在线上,格式条款的提示页面也越来越长、越来越繁复,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文字说明,常常湮没在密密麻麻的文本之中。经由一些专业人士的精心设计,涉及消费者重大利害关系的表述也越来越专业、越来越晦涩。
对商家而言,诚信乃立企之本,公平是交易之魂。格式条款的应用不可避免,当乐而采用。但在使用格式条款时,别总是想方设法在程序和文本表述上,诱导消费者一路点“确认”,而忽略了诚信、公平、相互尊重这些支撑起交易的内在实质。
迪士尼因此成被告,对格式条款的司法适用是一件好事。原告王同学称,“如果我没有经过这个事情的话,我都不会知道有这样一个乐园须知,包括乐园须知中可能会有这样一个条款”。这不是一个人的遭遇,而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经历。
司法的定分止争,当为更多企业和消费者提个醒,到底格式条款的公正尺度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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