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迪士尼拍游客照片售价118元被诉侵权,法律怎么看?

上海迪士尼拍游客照片售价118元被诉侵权,法律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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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迪士尼拍游客照片卖118元被诉侵权#

登上微博热搜榜

引发网友关注

起因是苏州大学法学专业的王同学

认为上海迪士尼乐园

在未经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

拍摄打印游客照片进行售卖

便将乐园告上了法庭

起诉其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隐私权

2022年12月16日

王同学和几位朋友

去上海迪士尼乐园游玩

在体验创极速光轮项目后

乐园表示拍摄了

王同学一行游玩项目的照片

并可以出售给他们

经过查看

王同学在屏幕上发现了

很多他和朋友游玩时

被乐园抓拍的影像

但他对这种做法并不认同

王同学表示

此举暴露了自己的行踪隐私

且照片的拍摄并没有经过当事人允许

但因为担心照片外泄

最终还是支付了118元购买了照片

对此

迪士尼乐园回复表示

游客在入园时

已经默认和园方签订了条款须知

此事引发众多网友热议

有网友表示

这种情况太普遍了

几乎每个景区都有

曾在不同景点“踩过坑”

也有网友表示迪士尼乐园此举

侵犯了游客的肖像权

还有不少网友

为王同学的起诉点赞

并认为这一案例

将会影响到其他很多景点的

相关管理措施

那么

游客在入园时默认和园方签订的

“进入园区视为同意被摄像、摄影”等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是否合法?

上海迪士尼乐园拍游客照片并拿来售卖,是否侵犯游客的肖像权和隐私权?

在景区遭遇被抓拍、照片被售卖的情况,该如何维权?

一起来看律师专家库成员、中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合规与风险管理部主任杨保全律师带来的专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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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在入园时默认和园方签订的“进入园区视为同意被摄像、摄影”等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游客入园时签订的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结合上述条款,第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第二,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第三,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结合该事件相关条款,属于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同时签订该协议并未告知当事人,损害了当事人的知情权。

2

上海迪士尼乐园拍游客照片并拿来售卖,是否侵犯游客的肖像权和隐私权?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九百九十一条规定,肖像权是人格权的一种,受到法律保护,未经肖像权人也就是游客的同意,景区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更不能对外售卖。自然人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损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如果景区未经游客同意即对其拍照并进行售卖,则侵犯了游客的肖像权,涉嫌违法。此外,园区并没有说清楚这些照片的用途,有可能存在超出合法、正当必要性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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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景区遭遇被抓拍、照片被售卖的情况,该如何维权?

在遇到类似情况时,一是可以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要求拍摄者撤下照片并将电子稿进行销毁;二是可以请求第三方介入,请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三是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四是可以留存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此事,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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