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9日,长沙一家餐厅,阻拦母亲殴打女儿的西餐厅员工江先生在赔偿对方1万元后,已辞职离开长沙。江先生称,事发后该女子多次来到餐厅称其不该把视频上网传播,并扬言要“死在餐厅里”。经当地派出所调解,江先生向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及医药费1万元后,主动向老板提出了辞职。
此前据媒体报道,9月14日长沙一母亲疑因女儿弄脏衣服,当街崩溃殴打女儿,被店员阻拦。店员称,“一对母女路过我们店,小女孩摔了一跤,把新买的冰淇淋摔地上了,可能把裙子弄脏了,她妈妈突然一下就控制不了情绪,疯狂打她女儿。女儿一直躲躲到我们店里,她妈妈又拿凳子砸女儿,砸的第一下砸到了,我们就把妈妈和女儿分开,妈妈不停嘶吼,数落她女儿,我们第一时间报了警。”
另有媒体报道称,店员将母亲和小孩的视频发到网上时,发布的是面部未打马赛克的视频。
此事在网上引发网友热议,有网友认为,店员的行为并没有错,为何还要赔钱?也有网友表示,“店员阻止没有错,错的是店员视频上传没给母亲打码吧”。
针对此事,潇湘晨报记者咨询了律师的意见。
焦点一:
店员将未打码的视频发布至网上,是否侵犯当事人的权利?
湖南九展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李璐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由此,如果拍摄者拍摄他人肖像只是用于个人欣赏,并未发表、发行或公开的,则不能算作违法行为,但如果丑化、商用或者未经肖像权人许可擅自使用、公开其肖像,则侵犯他人肖像权,属于违法行为,“而本事件中,店员未经顾客允许擅自拍摄视频,并私自将其发布网上,侵犯了顾客的肖像权。”
焦点二:
哪些情形下,发布视频无需经过当事人的同意?
李璐介绍,《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焦点三:
该店员如何正确帮助小孩的同时维护自己权益?
“该事件中单从员工拍摄顾客视频上传网络上看员工是一个侵权人,但从小孩遭受妈妈暴力伤害拍摄视频并上前阻拦来看员工也是小孩的救济人。”李璐表示,当前社会是法治社会,绝不是谁横谁有理,谁闹谁有理,但同时也是人文社会。
“视频中的妈妈在公共场合就对女儿大打出手,甚至用椅子砸向女儿,难以想象在家中这位妈妈教育女儿的方式方法,公众场合尚且有像餐厅员工一样的正义人士通过各种方式进行‘阻拦’,那在家中呢?对此也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对此事予以重视。”李璐呼吁,平凡生活中的英雄的确为这个世界增添了无限的温暖,但也希望大家见义勇为的同时更要见义智为,注意助人时的方式方法。
这个妈妈不配为人母
这种人情绪不稳定,不配为人母。可怜的小孩。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