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店员上传顾客打娃视频被索赔并离职 律师:上传视频或侵犯肖像权

长沙店员上传顾客打娃视频被索赔并离职 律师:上传视频或侵犯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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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南长沙一位餐厅员工江先生在阻拦母亲殴打女儿的过程中,也随手拍摄了一段视频并将其发布到网络上。结果,此举触怒被拍者,江先生被索赔1万元,并辞去了工作离开长沙。

事件引发了网友的热烈讨论,如今“人人都是麦克风”的移动互联网时代,随手拍摄他人言行举止发到网上引发纠纷争议的案例越来越多。拍摄他人视频、网上发布的边界究竟在哪里?肖像权隐私权的范围如何界定?就此记者采访了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代鹏,在法律层面对此次事件进行了解读。

事情经过:

店员上传顾客打娃视频引起风波

9月19日,据媒体披露的细节,女子胡某用餐过程中,因为女儿摔倒,衣服被手里的冰淇淋弄脏,可能情绪失控,用椅子砸向女儿。

江先生和其他同事见状上前制止。同时江先生录下了这一场景,而且随后将视频上传到了网络上。

此举触怒了胡某。视频发布后的第二天,胡某发现了视频并且报警,并来到店里找到他,两人前往当地派出所调解。

最后江先生赔偿了胡某1万元,为了不影响店里的生意,江先生被迫辞掉了工作,离开了长沙。

调解协议书

记者在各大社交媒体上发现,把女子打孩子的视频发到网上,并被被拍人报警索赔的整个过程引发了网民的热议。有人认为江先生的行为是正确的,支持他制止家暴行为并通过网络传播事实和“监督”。也有人认为江先生劝阻没有什么不妥,但是把视频发上网肯定不对,侵犯了别人隐私权肖像权,因为这样就把胡女士置于被网民谴责批评的位置并且遭遇网络谩骂和网暴。

事件引发网友热议

律师说法:

拍摄者上传视频有侵害肖像权嫌疑

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代鹏表示,拍摄者上传这个视频有侵害肖像权的嫌疑。代鹏说,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二款,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从视频上看,家长教育小孩的行为已经超出了一个普通大众所能理解的一个合理必要的限度,构成家暴。但陌生人拍摄家长打娃娃的视频,上传到网络,没有合理性。法律上的建议就是陌生人拍摄到了这种家长打娃娃的视频,如果情节严重,可能构成了家庭暴力,甚至是犯罪的程度,可以及时提供给公安机关作为证据,依法处理。”代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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