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部分,
考点一,西周时期的法制内容,
西周时期的立法思想,
1,“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1),德的基本要求,敬天、敬祖、保民,(2),明德慎罚的基本要求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道德教化是第一位的,刑罚是第二位的。 ,(3),以德配天,明德慎罚在汉代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原则,对后世影响深远。 2,礼、刑关系-出礼入刑,(1),礼的含义有二,其一是抽象精神层面的,即亲亲尊尊的要求,其二是具体的礼仪形式,即吉礼,(祭祀之礼),、凶礼,(丧葬之礼),、军礼,(行兵仗之礼),、宾礼,(迎宾待客之礼),、嘉礼,(冠婚之礼),。 ,(2),先秦时期的五刑通常指,墨、劓、荆、宫、大辟五种残人肢体的肉刑。 ,(3),“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反映并强化了古代的等级制度,贵贱有别,不得僭越。 ,(4),出礼入刑,“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入刑”指人的行为超出礼,那么就会落入刑的处罚范围。礼刑共同构成西周法律的完整体系。,
二、西周时期的婚姻继承法律制度,
1,婚姻制度,(1),婚姻缔结的三大原则,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2),婚姻缔结的六礼程序,(1),纳采,(男方向女方家提亲),,(2),问名,(请媒人获取女方生辰八字,并到祖庙占卜吉凶),,(3),纳吉,(占卜获得吉兆后与女方家订婚),,(4),纳征,(男方送聘礼至女方家,故又称纳币),,(5),请期,(商定婚期),,(6),亲迎,(男方上门迎娶女方至男方家),。 ,(3),婚姻关系解除,七出,三不去。 所谓“七出”,又称“七去”,是指女子若有下列七项情形之一的,丈夫或公婆即可休弃之,即不侍公婆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 按照周的礼制,女子若有“三不去”的理由,夫家即不能离异休弃。“三不去”即是,前贫贱后富贵,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有所娶而无所归,不去。 2,继承制西周时采用嫡长子继承制,“立子以贵不以长,立嫡以长不以贤”。主要是身份继承,其次是财产继承。 3,司法制度,(1),周天子为最高裁判者,中央设大小司寇辅佐,(2),狱、讼两分。前者指刑事案件,后者指民事案件,(3),具体的审理技术包括“五听”“三刺”,五听包括辞、色、气、耳、目,三刺“一刺群臣,二刺官吏,三刺国人”。,
考点二,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内容,
铸刑鼎和铸刑书,
1,铸刑书。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象征诸侯权位的金属鼎上,向全社会公布,史称“铸刑书”。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2,铸刑鼎。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把前任执政范宣子所编刑书正式铸于鼎上,公之于众,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二、法经,
1,《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它是战国时期魏国魏文侯的相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成文法的基础上制定的,在中国立法史上具有重要历史地位。 2,《法经》从结构上共分为六篇,《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其中《盗法》、《贼法》是关于惩罚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财产的法律规定。《网法》又称《囚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网法》、《捕法》二篇多属于诉讼法的范围。《杂法》是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主要规定了“六禁”,即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徒禁、金禁等。《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法律原则的规定,起着“具其加减”的作用,相当于近代刑法典中的总则部分。,
考点三,汉代法律儒家化,
1,上请,通过请示皇帝给有罪贵族官僚某些优待。 ,(1),汉高祖刘邦七年下诏,“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2),宣帝、平帝相继规定上请制度,凡百石以上官吏、公侯及子孙犯罪,均可以享受“上请”优待。 ,(3),东汉时“上请”适用面越来越宽,遂成为官贵的一项普遍特权,从徒刑二年到死刑都可以适用。 2恤刑,秉承儒家矜老恤幼的理念,对八十岁以上老人和八岁以下幼童、孕妇、老师、侏儒等弱势群体在量刑和处罚上的优待。 3,亲亲得相首匿,汉宣帝时期确立,来源于儒家“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理论,对卑幼亲属首匿尊长亲属的犯罪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尊长亲属首匿卑幼亲属,罪应处死的,可上请皇帝宽待。 4,春秋决狱,引用儒家经典作为断案依据,论心定罪,强调动机“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5秋冬行刑,除谋反大逆等“决不待时”者外,一般死刑犯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这一制度对后世有深远影响,唐律“立春后不决死刑”,明清律中的“秋审”制度均源于此。,
考点四,魏晋南北朝的法制内容,
《魏律》,
1,魏明帝下诏改定刑制。作新律18篇,称《魏律》或《曹魏律》,对秦汉旧律有较大变革2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3以周礼“八辟”为依据,正式规定了“八议”制度,对封建特权人物实行减免处罚。,
二《晋律》,
1,西晋泰始三年,晋武帝颁布《晋律》,又称《泰始律》,进一步精简法律条文,形成20篇602条的格局。 2在“刑名律”之后增加“法例律”,充实了刑法总则。 3张斐、杜预为之作注,经晋武帝批准颁行,与《晋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又称为《张杜律》。 4,《晋律》与《北齐律》相继确立“准五服以治罪”,(1),五服指五种丧服,分别为,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2),服制标志着亲属范围和远近,不仅确立继承与赡养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也是亲属相犯时确定刑罚轻重的依据。尊长犯卑幼减免处罚,卑幼犯尊长加重处罚。,
三、《北魏律》,
1,北魏统治者吸收汉晋立法成果,采诸家法典之长,经过综合比较,“取精用宏”,修成《北魏律》20篇,成为当时著名法典。 2,官当入律,正式出现于《北魏律》和《陈律》当中,允许官吏以官职爵位折抵徒罪,(每一爵位折抵徒罪2年),。 3,死刑复核制度,皇帝批准执行死刑判决的制度,为唐代的死刑三复奏打下了基础。 4,改革了以往的五刑制度,增加鞭刑和杖刑。,
四、《北齐律》,
1,《北齐律》共12篇,将刑名和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法总则。 2,首次规定“重罪十条”,置于律首,作为严厉打击对象,是对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十种重罪的总称。 隋代《开皇律》在此基础之上发展“十恶”制度,唐袭隋制,将“十恶”列入名例律之中。,
3,《开皇律》,确立了封建制五刑,即答、杖、徒、流、死五种刑罚,作为基本的法定刑。,
考点五,《唐律疏议》,
1,六赃,六种非法获取公私财物的犯罪,具体包括以下罪名,(1),“受财枉法”,指官吏收受财物,导致枉法裁判的行为,(2),“受财不枉法”,指官吏收受财物,但是未枉法裁判行为,即“拿人钱财不为人消灾”的行为,(3),“受所监临”,指官吏利用职权非法收受所辖范围内百姓或下属财物的行为。《唐律》职制篇规定,官吏出差,不得在所到之处接受礼物,主动索取或强要财物的,加重处罚,(4),“强盗”,暴力获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个人犯罪),,(5),“窃盗”,以隐蔽的手段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个人犯罪),,(6),“坐赃”,指官吏或常人非因职权之便非法授受财物的行为。《唐律》杂律篇规定,官吏因事接受他人财物的即构成“坐赃”,同时禁止监临主守官在辖区内役使百姓,借贷财物,违者以坐赃论处。 2六杀,谋杀、故杀、斗杀、戏杀、误杀和过失杀。 ,(1),谋杀,律疏云,“‘谋杀人者’,谓二人以上;若事已彰露,欲杀不虚,虽独一人,亦同二人谋法。”即主要是指二人以上合谋杀人的行为。,
,(2),故杀,律疏云,“及非因斗争,无事而杀,是名‘故杀’。”指事先虽无预谋,但情急时产生了杀人的意念。 注意关于故杀和谋杀的变化,故杀,最早源于北魏,即事前无预谋的临时起意杀人,类似现今的“激情杀人”的概念。谋杀,晋朝张斐将“谋”解释为“二人对议”,这种解释对后世影响深远,因此在《唐律疏议》中将谋杀首先定义为二人以上的共同犯罪。但《唐律疏议》中谋杀的概念较过往也有了一定的变化,不再被视为必要共犯,单独一人也可以成为谋杀罪的主体。《大明律》沿袭了《唐律》的做法,规定谋者,为二人以上。到了清代,谋杀与故杀的判断的唯一标准是“事前有无预谋”,从此彻底突破了谋杀为必要共犯的传统观念。 ,(3),斗杀指“元无杀心,因相斗殴而杀人”的行为,按唐律规定应处以绞刑。 ,(4),戏杀指“谓以力共戏,至死和同”的行为,即行为人主观上无杀人故意,只是因游戏而发生的致死对方的行为。 ,(5),误杀指因“斗殴而误杀伤旁人”的行为。 ,(6),过失杀则指因“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到”的过失行为造成他人死亡的情况。 3保辜,即在被害人伤情未定的情况下,给予一定的观察治疗期限;待保辜限期满后,再根据被害人的伤情,决定如何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
4,刑罚原则,(1),区分公、私罪的原则一一公罪从轻,私罪从重,(2),自首与自新制度,唐代以犯罪未被举发而能到官府交待罪行的,叫做自首。但犯罪被揭发或被官府查知逃亡后,再投案者,唐代称作自新,(3),类推原则,法律没有规定时,依据近似条款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概括为减轻处罚举重以明轻,加重处罚举轻以明重,(4),化外人原则,《唐律·名例律》规定,“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5,义绝制度。《唐律》中的强制离婚制度,是指夫妻间或夫妻双方亲属之间或夫妻一方对他方亲属有殴、骂、杀、伤、奸等行为,视为夫妻双方恩断义绝,无论夫妻双方是否同意,由官府主导强制离婚。但义绝制度明显偏袒夫家,夫妻双方并不对等。,
考点六,清代的例,
1条例,条例一般而言是专指刑事单行法规,大部分编入《大清律例》,附于某一律条之后。 2,则例,则例指某一行政部门或某项专门事务方面的单行法规汇编。 3,事例,事例指皇帝就某项事物发布的“上谕”或经皇帝批准的政府部门提出的建议。 4,成例,指经过整理编订的事例,是一项单行法规。,
考点八,中外法制史之最,
1,《法经》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 2,《永徽律疏》中国历史上保存最完整、最早、最有影响的古代成文法典。 3,《唐六典》第一次以法典形式规定了法官回避制度。 4,《宋刑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 5,宋代的《洗冤集录》是世界上最早的法医学著作。 6,《明大诰》是中国法制史上最普及的法规。7,《大清律例》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 8,《钦定宪法大纲》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9,《大清新刑律》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10,《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国历史上最早的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 11,《中华民国宪法》,(1923年贿选宪法),中国近代史上首部正式颁行的宪法。 12,《国法大全》的问世标志着罗马法已经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备阶段。 13,1787年《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成文宪法。 14,美国刑法率先创造了缓刑制度,将教育观念和人道主义观念引入刑法的改革。 15,美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反托拉斯法,最早建立了反垄断法制度。 16,1804年《法国民法典》是资本主义社会第一部民法典,是大陆法系的核心与基础。 17,魏玛共和国时期德国是世界经济立法和劳工立法的先导。 18,1900年《德国民法典》第一次全面规定了法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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