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3日,景峰医药发布公告称,收到湖南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及《关于对叶湘武、丛树芬、欧阳艳丽、毕元、马贤鹏、张军国、刘莉敏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景峰医药通过上海景峰制药等子公司签订虚假工程项目、咨询服务等合同,套用公司资金,在工资薪酬之外,向景峰医药有关人员额外发放团建费、业务维护费等,将部分支出记入“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科目,造成虚增资产、利润。2017年至2019年,景峰医药虚增资产、利润分别为490.34万元、1751.62万元、758.68万元。上述支出中,有1376.76万元来源于景峰医药募投资金,列支在募投项目中,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不规范。
2017年,景峰医药投资云南联顿时的《增资协议》显示,云南联顿原股东安泉、陈静、肖琨、吴洁芳、阿灼辉等人对云南联顿业绩作出承诺,云南联顿2018年至2020年净利润分别不低于1928万元、2120万元和2332万元,三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6380万元,业绩未达承诺时,安泉、陈静、肖琨、吴洁芳、阿灼辉应在云南联顿2020年年度审计报告正式出具后30日内完成业绩补偿。云南联顿业绩未达承诺,安泉、陈静、肖琨、吴洁芳、阿灼辉至今未向景峰医药支付业绩补偿款,景峰医药也未采取有效措施追讨该补偿款。
湖南证监局表示,景峰医药虚增资产、利润的行为,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不规范的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追讨该补偿款的行为违反相关规定,决定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此外,湖南证监局认为,叶湘武、丛树芬、欧阳艳丽、毕元、马贤鹏、张军国、刘莉敏作为景峰医药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规定,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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