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客观题考前聚焦,民诉戴鹏(16-33)

2022年,客观题考前聚焦,民诉戴鹏(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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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与送达板块

考点16电子送达

经受送达人同意,法院可以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文书。 通过电子方式送达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法院应当提供电子送达文书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考点17简易程序中的简易送达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诉讼文书,(包括裁判文书),。 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己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一审程序板块

考点18先行调解

当事人起诉到法院的民事纠纷,如果适宜调解的,法院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组织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双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也可以在立案后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 核心要点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的区分是否立案立案前属于人民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对方不履行的可以就调解协议起诉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立案后属于诉讼调解法院应当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当然,符合四种情形,(调解和好的离婚,调解维持收养关系,能够即时履行,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盖章后生效的),之一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盖章后生效。

考点19既判力

1概念即禁止再诉的效力。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确定力,当事人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提出与之相反的主张,法院也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作出与之相反的判断。 2既判力的客观范围判决的主文具有既判力,判决的理由没有既判力。值得注意的是,原则上部分请求将产生全部既判力。 3既判力的主观范围一般认为,判决只对诉讼当事人发生既判力,(既判力的相对性),但也存在扩张的情形如对于作为当事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法人合并分立等情形,应当承认既判力向其权利义务承受者发生扩张对于公司法上的股东会决议诉讼董事会决议诉讼等,也应当适当建立既判力扩张规则,避免不同股东对同一决议反复提起诉讼。 4既判力的时间范围判决仅仅对标准时,(我国司法解释确定为判决生效时),前签的法律关系具有既判力,判决生效后,发生新的事实,不受既判力约束,当事人可以再次起诉。

考点20小额诉讼的程序

2不得适用,(1),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2),涉外案件,,(3),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4),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5),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6),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的案件

考点21第三人撤销之诉

1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情形,(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2),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3),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4),公益诉讼中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2当事人诉讼地位,(1),起诉第三人为原告,原审原告被告有独三为被告,(2),原审无独三分情形讨论承担责任的无独三为被告,不承担责任的无独三为第三人。

3裁判,(1),请求成立且确认其民事权利的主张全部或部分成立的,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2),请求成立,但确认其全部或部分民事权利的主张不成立,或者未提出确认其民事权利请求的,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3),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二审板块

考点22二审的审理范围

限制一二审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限制二二审的审理范围限于一审诉讼请求和审理范围之内,在一审中没有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虽然提出但一审法院未予审理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二审范围,有下列情形的,按照相应规定处理

当事人在一审中已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

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三在一审中没有参加诉讼

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一审判决不准离婚,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

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此种情形中,如果当事人同意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可以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

原告新增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被告提出反诉的

调解不成,告知另诉。此种情形中,如果当事人同意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可以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

考点23撤回上诉与撤回起诉

1撤回上诉裁定准予撤回上诉之日一审判决生效2撤回起诉并裁定撤销一审判决,且不得再次起诉。

再审板块

考点24再审范围有限原则及例外

原则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进行。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符合另行起诉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例外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法院应当准许,(1),原审未经合法传票传唤即缺席判决,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2),追加新的诉讼当事人的,(3),诉讼标的物灭失或者发生变化,致使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的,(4),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提出的反诉,无法通过另诉解决的。

考点25再审程序的终结

法院在审查再审申请过程中,发现原审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的,应当裁定终结审查如果在重新审理过程中发现上述情形的应当裁定终结再审程序。但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

非讼程序板块

考点26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管辖

1法院邀请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的,向作出邀请的法院提出2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的,向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提出调解协议所涉纠纷应当由中级法院管辖的,向相应的中级法院提出。

考点27仲裁协议不排斥当事人通过特别程序实现担保物权

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规定,申请拍卖变卖担保财产,被申请人以担保合同约定仲裁条款为由主张驳回申请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当事人对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已经成就的,应当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部分实质性争议的,可以就无争议的部分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并告知可以就有争议的部分申请仲裁,(),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考点28督促程序

1申请支付令的条件,(1),给付标的为金钱和有价证券。 ,(2),请求给付的金钱和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 ,(3),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无其他债务纠纷,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 ,(4),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且没有下落不明,支付令能送达债务人。 ,(5),债权人未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法院受理前发现不符合上述条件的,5日内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受理后发现的,受理之日起15天内裁定驳回申请。

2支付令跟担保人没有关系。 3起诉行为对支付令效力的影响

债权人起诉

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提起诉讼的,(包括对债务人起诉也包括对担保人起诉),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已经发出的支付令自行失效

债务人起诉

向作出支付令的法院起诉

债务人在异议期间内向作出支付令的法院起诉,视为书面异议

向其他法院起诉

债务人在异议期间内不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效力

执行程序板块

考点29案外人救济

模型一判“钱”执行“房”异议“房”

张三起诉李四要求李四归还借款100万元,法院判决李四归还张三100万元。张三申请执行,执行时李四没钱,就执行了李四的房。在执行中案外人王五对房屋主张权利。该模型的核心特点是法院判决的和执行的不一样。分析如下首先,法院判决李四归还张三100万元,该判决并未侵犯王五权利,王五不能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其次,法院执行了李四的房,执行侵犯了王五的权利,王五可以提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法院裁定中止或者驳回后,此种情形属于与原生效判决无关,应当依法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而不能申请再审。

模型二判“房”执行“房”异议“房”

张三起诉李四争议房屋所有权,法院判决房屋归张三所有。张三申请执行,法院对该房屋采取执行措施。 在执行中案外人王五对该房屋主张权利。该模型的核心特点是法院判决的与执行的一样。分析如下首先,法院判决该房屋归张三所有,该判决侵犯了王五的权利,王五可以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在第三人辙销之诉中,王五希望中止执行,可以提供担保,也可以提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如果此时王五提出了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法院裁定中止或者驳回后,王五不能申请再审。 其次,法院执行该房屋,侵犯了王五的权利,王五可以提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法院裁定中止或者驳回后,此时属于原生效判决确有错误的情形,王五可以申请再审,而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考点30执行共有物

查封扣押冻结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析产分割

协议分割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法院可以认定有效

诉讼分割

共有人可以提起析产诉讼,申请执行人可以代位提起析产诉讼,诉讼期间,中止执行

考点31执行特定物

原则

执行标的为特定物的,应当执行原物

原物毁损灭失

折价赔偿

协议赔偿

当事人同意可以协议折价赔偿

诉讼赔偿

当事人无法协议折价赔偿的,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程序,申请人可以另行起诉

总结执行中的“另行起诉”1参与分配引发的分配方案纠纷2变更追加当事人引发的纠纷3执行共有物引发的析产纠纷4执行特定物引发的折价赔偿纠纷5执行和解中关于执行和解协议的纠纷6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引发的后续纠纷。

考点32对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执行

1被执行人将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的情形被执行人将其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根据合同约定被执行人保留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向人民法院交付全部余款后,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2被执行人购买第三人财产的情形被执行人购买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第三人依合同约定保留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保留所有权已办理登记的,第三人的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第三人主张取回该财产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4条规定提出异议。

十一仲裁程序板块

考点33仲裁协议效力的相对性及扩张

原则仲裁协议仅仅对协议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 扩张1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合并分立的,仲裁协议对其权利义务的继受人有效,另有约定的除外2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死亡的,仲裁协议对承继其仲裁事项中的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有效,另有约定的除外3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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