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建艺集团收监管函

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建艺集团收监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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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1日,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因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其收到深交所监管函。

公告显示,建艺集团于2023年8月8日披露的《关于债务重组有关事项的公告》以及2023年7月19日披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显示,公司分别于2022年5月、2023年2月与深圳市万京投资有限公司、新疆卓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相关协议,约定债务人以房产抵偿欠公司的工程款。公司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3年8月8日才提交董事会审议并补充披露。

建艺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深交所希望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同时,提醒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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