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热的研学旅行,要避免这些法律风险

火热的研学旅行,要避免这些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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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多种利好政策影响下,研学旅行已成为炙手可热的教育模式。截至2023年7月,研学旅行注册企业已高达2.8万余家。研学旅行中遇到货不对版、食宿安全、侵权行为时,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8月31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案说法来解析这些疑问。

服务内容货不对版,旅行社应承担何种责任?

小丁报名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出访交流等研学游活动,费用总计36500元。因认为旅行社宣传和承诺的学习、调研等活动均未实现,且在机票、行程等方面亦严重不符,故以旅行社构成欺诈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退款及三倍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国际出访交流协议,形成了旅游服务合同关系,且合同中明确载明为“亲子团”,不适用旅行社发放的国际交流使团环球出访图鉴的宣传内容;旅行社在合同签订前存在宣传不当,在履行过程中存在未履行深度交流及研学活动义务、游览路线变更造成路途耗时长、旅游服务标准降低等违约情形,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不应认定其构成欺诈。综合考虑合同履行前后的各种因素及旅行社的支出成本,法院判决旅行社应退还小丁18250元,驳回小丁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解释,旅游法第五章规定了旅游服务合同订立、合同内容、当事人权利义务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责任承担问题。小丁与旅行社之间签订了包价旅游合同,旅行社应当按照合同载明的内容及行程安排履行合同义务。双方签订的旅游服务合同中明确载明了“亲子团”,旅行社发放的宣传册系另团内容,该宣传册中宣传和承诺的内容不能作为双方合同内容。旅行社在宣传中存在问题,虽不构成欺诈,但在履行合同义务的细节上存在问题,如未充分告知相关旅游活动内容、行程变更等导致服务标准降低,应认定旅行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官提醒,暑期是研学旅行较为集中的时期,各研学旅行企业在宣传过程中经常出现夸大宣传、宣传册与具体合同不符等情况,并在宣传阶段发放的行程单中附“行程有可能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以出团前主办方提供的行程文件为准”的说明。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大对研学旅行企业规范运营的监督管理;研学旅行企业应强化诚信经营理念,避免夸大或虚假宣传等行为,对可能出现歧义的内容进行详细解释,严格按照旅游服务合同的内容履行义务,为消费者提供愉悦身心、丰富阅历的服务;消费者被宣传吸引签订旅游服务合同前,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对条款内容与宣传内容不一致的,及时指出或提出异议,明确合同内容,保护自身权益。

供应标准良莠不齐,食宿安全如何保障?

某游学活动承办企业选任的餐饮供应企业存在厨师不稳定、饭菜质量差、不卫生等问题,就餐学生在馒头中吃出老鼠屎,游学企业遂以提供餐饮服务的质量不符合约定标准为由,未予支付合同尾款,引发纠纷。

法院经审理认为,两公司签订的游学合作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根据双方约定,游学期间费用为每人每天100元人民币,伙食标准明确要符合人体健康相关要求,若因供餐企业原因造成安全或服务质量问题,责任由供餐企业承担,情节严重的承办企业将不支付费用。本案中,供餐企业提供的食物不卫生,属于可能损害学生生命健康安全的严重情形,故活动承办企业有权按约定不予支付合同尾款。

法官解释,研学旅游、专项夏令营等教育旅游活动通常涉及多层法律主体,其中主办方多为学校或教育培训机构,承办方多为掌握相关资源的旅行社或个人,承办方再通过单级或多级选任,招揽提供教育、交通、住宿、餐饮等服务的供应方,复合型经营模式易衍生上下游产业纠纷。基于不同功能定位和服务内容,“研学”可能涉及教育培训、旅店服务、租赁、旅游合同等不同法律关系。因部分主、承办方选任招揽服务单位的标准不明确、审查不严格,学生及家长亦以掌握相关服务主体的经营能力情况,实践中出现因选任不审慎导致供应质量不达标等问题,违背《研学旅行服务规范》关于交通、住宿、餐饮、人员配置等基本服务要求,易侵害参训学生的人身及财产安全。

法官提醒,旅游相关监管部门应规范研学游服务项目、质量标准、合同条款、投诉处理等内容,督促规范教育旅游市场秩序、提升服务质量、实现研学目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强化研学旅行企业资质审核把关,加强对与研学游相关的交通、住宿、餐饮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科学设置从业人员准入标准体系,促进形成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需求相匹配的优质服务;研学活动主办方和承办方,应科学提高服务单位的选任门槛,在确定服务保障企业前做足资格审查和尽职调查工作,并在确定服务主体后及时向家长学生披露主体经营情况、履约能力及相关标准,确保信息对称、监督得当;研学游旅供应企业应严格落实《研学旅行服务规范》国家标准要求,做好学员安全教育和防控工作;学生家长应加强对主办方选任、服务供应质量等重点情况的关注,通过合理行使监督权、知情权,维护学生“研学游”安全。

诈骗“陷阱”套路多样,活动真实性如何分辨?

被告人小丽冒用某公司举办的“ACT青少年英语实用能力交流展示”组委会名义,虚构美国ACT总部联合上述组委会组织美国行夏令营活动的事实,与两名家长签订协议,骗取6.66万元,被检察院以合同诈骗罪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予惩处。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小丽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故以合同诈骗罪依法判处小丽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法官解释,目前市面上的研学团多由教育培训机构、旅行社、文化传媒公司等主体组织。我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赃款、赃物没收,公款、公物追还。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或者介绍贿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实践中,部分机构不具备办学资质,通过给学校回扣等方式争抢项目资源,行为涉嫌行贿、受贿罪;部分个人冒用知名或有资质企业的名义,虚构开展赴国内外高校等地游学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涉嫌诈骗、合同诈骗罪。

法官提醒,有关监管部门和行业自治组织应加大联合执法和源头治理力度,充分发挥政府监管和研学协会等社会组织自治作用,严格研学行业企业资格准入,合力严打“无资质办学”;学校应加强对合作企业的资质审查和内部监管,坚决防治“微腐败”行为制约研学旅游“大环境”健康发展;学生家长应注重对办学机构、活动项目、牵线个人等重点信息的审核,尽量通过官方正规渠道购买研学旅游服务,避免误入诈骗“陷阱”遭受财产损失。

侵害未成年人事件时有发生,身心健康如何保障?

被告人为研学旅行提供驾车服务,其利用搭载被害人到清华大学等地旅游上下车之机,以触摸隐私部位的方式,分别对多名儿童进行猥亵,被检察院以猥亵儿童罪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参加研学旅行的学生乘坐被告人驾驶的大巴车,过程中被告人与多名学生有肢体接触,且触摸了敏感部位,充分证明其利用驾驶大巴车搭载被害人之机,分别对多名儿童进行猥亵的事实。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猥亵儿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故以猥亵儿童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法官解释,猥亵儿童罪侵犯的是儿童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我国刑法规定,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聚众猥亵儿童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研学旅行市场鱼龙混杂、品质难辨,与研学旅行相关的交通、住宿、餐饮等服务人员,其人员素质有参差,可能会实施不轨行为给学员身心带来伤害。

法官提醒,组织学员参加研学旅行,其目的在于拓展视野、丰富知识,加深与自然和文化的亲近感。市场监管主体应加强管理,设置科学的从业人员准入标准体系,并强化从业审核和从业禁止的运用;学校、家长做好学员安全防控和安全教育工作,对未成年人尤其是儿童要深化“隐私”的概念,告诉他们如遇随意接触自己身体隐私部位的行为,一定要及时告知父母或者老师,树立正确的自我认识和防范意识,谨防研学旅行成为儿童身心健康的“隐形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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