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教师因“考核不合格”被辞退,法院再审判定学院解聘不合法

试用期教师因“考核不合格”被辞退,法院再审判定学院解聘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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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男杰在天津渤海职业技术学院试用期间被辞退,学院的理由为“考核不合格”,杜男杰不认同学院的辞退决议。

经过仲裁,学院的行为不符合规定,应恢复杜男杰岗位并补发工资待遇。

学院不服仲裁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3年来,该案经过了一审、二审、再审。其中,一审法院认为学院解聘程序合法,二审法院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判决结果。杜男杰不服申请再审,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天津二中院再审。2023年5月,天津二中院认为,渤海技院对杜男杰的解聘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但双方事实上已无法继续履行聘用合同,双方可另行解决,并维持了二审判决。

杜男杰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天津二中院再审判决已出来3个多月,学院并未联系过他。他仍不认可判决结果,后续将针对再审判决继续向法院申诉或申请检察院介入抗诉。红星新闻记者尝试联系渤海技院相关工作人员,但均未就此事作出答复。

入职4个多月被解聘

因“阶段性考核不合格”

杜男杰1986年出生,大学毕业后,他在互联网公司从事研发类工作,担任过产品经理、产品总监职务,曾经年薪达30万元左右。工作一段时间后,他想要谋求一个公务员或事业编类稳定工作,也想通过继续深造学习充实自己,就一边工作一边考研,后进入大学学习公共管理。2020年毕业后,他先是进入一家银行做柜员,同年8月离职后投入事业编制考试中。

2020年11月8日,杜男杰参加天津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笔试,通过后于2020年12月12日参加渤海技院组织的工作招聘面试,后被录用为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

2021年3月10日,杜男杰正式入职,并与渤海技院签订《协议合同书》。合同中约定,杜男杰与学院签订一年的试用期协议。该学院编制为事业编,双方建立人事关系。杜男杰入职后,被安排到学院管理岗位做辅导员工作。杜男杰提到,他在校时担任过任课老师。

杜男杰在渤海技院的工牌

2021年7月21日,工作4个多月后,杜男杰被学院以“阶段性考核不合格”为由辞退。渤海技院辞退杜男杰的主要原因包括“业务素质与工作能力不符合岗位要求”与“存在师德师风问题”。

按照渤海技院的说法,杜男杰“业务素质与工作能力不符合岗位要求”。学院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包括:《新学期开学第一天联合检查通报情况》显示,杜男杰开学第一天便存在迟到的情况;《期中教学检查评教表》显示期中教学检查中,杜男杰在20名参评教师中仅排第16位;《教学质量考核排名》显示,年度教学考核中杜男杰在20名参评教师中排第20位。

渤海技院还指出杜男杰“存在师德师风问题”。据渤海技院后来向法院提交证据,几名学生的书面举报和聊天记录显示,“杜男杰曾公然辱骂学生,比如称学生‘不配活着’。”同时校方提交的一张匿名聊天截图显示,有学生举报杜男杰与部分女同学私交过密。因此,校方认为杜男杰存在师德师风问题,无法胜任教职工作。

杜男杰曾经的教学任务书

仲裁裁定“应恢复岗位”

一审、二审判“无需恢复”

2021年8月,杜男杰因不认同学院的辞退决议,向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仲裁委员会因学院以“阶段性考核不合格”解聘杜男杰不符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规定,裁定渤海技院应恢复杜男杰岗位并补发工资待遇。渤海技院不服裁决结果,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渤海技院无需恢复杜男杰教师岗位并补发工资待遇。

2022年3月,北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本案中,双方未依法签订聘用合同,未明确约定聘用合同期限,但学院已与杜男杰签订了《协议合同书》,该协议内容存在一定瑕疵,但仍包含了聘用合同的部分内容,渤海技院和杜男杰确认双方为人事关系。该法院认为,杜男杰虽然不认可学院向法院提供的相关证据的真实性,但是没有提出足以反驳的证据,法院采信学院的证据;并认为这些证据能够证实,杜男杰在试用期的阶段性考核结果不合格,渤海技院解除人事关系的行为具有充分的事实依据,程序合法。最终,法院判渤海技院无需恢复杜男杰教师岗位以及补发工资待遇。

杜男杰不满一审结果提起上诉,请求改判恢复他的教师岗位并补发工资待遇。他表示,他在学院没有任何通知或沟通的情况下收到解除通知,学院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

2022年6月,天津二中院认为,教育部等7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提到,“加强试用期考察,全面评价聘用人员的思想政治和师德表现,对不合格人员取消聘用,及时解除聘用合同……”杜男杰在试用期经考核不合格,被学院解聘,一审判决并无不当。该法院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认定“解聘不合法”

“无需恢复岗位”可另行解决

杜男杰不服判决申请再审。2022年12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指令天津二中院再审该案。再审中,杜男杰仍就学院对他提出的几项辞退缘由一一否认。杜男杰坚持认为,自己试用期未满,学院系违法解聘,并提交了新证据。

对于开学第一天迟到的问题,杜男杰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他家离学院大概50公里,那天在赶往学院路上遭遇大堵车,他当时请了假并表示会晚一点到校。他认为自己当天有请假程序,并非校方指认的“迟到”。

关于是否存在师德师风问题,杜男杰告诉红星新闻记者,自己向法院提交了与另外几名学生的通话记录,其提交证据显示杜男杰是位“尽职尽责的好老师”。与此同时,杜男杰还向红星新闻记者表示,校方向法院提交的学生证词,其中有两位同学并非其所教学生,甚至与他并无交集。至于“与部分女同学交往过密”这一指认,杜男杰认为是“莫须有”的。他表示,任教期间自己不存在辱骂学生、故意刁难、针对个别同学的情况。

天津二中院于2023年5月6日作出的二审再审判决书认为,虽然杜男杰工作的那个学期考核不合格,但渤海技院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基于此给杜男杰另行安排工作岗位,且杜男杰不同意岗位调整。判决书还明确提到“渤海技院主张杜男杰存在师德师风问题证据不足”“渤海技院对杜男杰的解聘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

该法院认为,此案双方在诉讼期间都提交了大量学生证言作为证据,双方的争议已影响学院学生的学习生活。考虑到教师岗位工作职责的特殊性,且杜男杰试用期现已届满,以及其确有阶段性考核不合格的事实,双方事实上已无法继续履行聘用合同,最终判定渤海技院无需恢复杜男杰教师岗位。至于学院违法解聘后的相关问题,双方可另行解决。最终,该法院维持了案件二审的判决。

自称将就再审判决继续申诉

同时再提人事争议诉讼

杜男杰告诉红星新闻记者,被学院解聘后,他尝试过考公,也曾通过外省两个单位的公务员笔试,但资格复审阶段他需要将个人事项如实填写,最后都没有通过,他怀疑和自己打官司有关。目前杜男杰年龄已过35岁,已无缘公务员考试。

对于再审判决书提到的“双方就违法解约问题另行解决”,杜男杰称学院事后并未联系过自己。红星新闻记者尝试联系渤海技院相关工作人员,均未就此事作出答复。杜男杰提到,他后续还将针对再审判决,继续向法院申诉或申请检察院介入抗诉。

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杜男杰还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另一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他与学院之间的人事关系并未终止,依然存续;请求法院判令渤海技院恢复杜男杰在天津市委编办编制实名制信息库中的个人信息。8月24日,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杜男杰与渤海技院人事争议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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