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以案为镜,可以正风纪。利用反面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是一体推进“三不腐”的重要举措,是推动党员干部筑牢思想防线的有力抓手。为用好用活身边案例,做深做实纪法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存戒惧,“廉洁四川”网站、微信公众号自2023年2月14日起推出《以案为镜》栏目。
该栏目聚焦发生在群众身边、蚕食群众切身利益的“蝇贪蚁腐”,通过多角度剖析基层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违纪违法典型案件,既做到警钟长鸣,又开展释纪释法,持续发挥用身边案教育、警示身边人的作用,不断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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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卷】
杨德中,男,汉族,1973年1月出生,四川芦山人,1990年3月参加工作,2003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雅安市芦山县飞仙关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主任。
2022年6月,杨德中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芦山县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2年9月,杨德中因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贪污犯罪被开除党籍,由芦山县农业农村局依据相关管理规定对其解除劳动关系。
2022年12月,杨德中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万元。
【案探】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心理失衡,贪念滋生,让我步步沦陷,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夜深人静时,面对冰冷的高墙,杨德中时常回想自己当初的荒唐。
2013年9月,芦山县在飞仙关镇启动北场镇一期群众安置房内部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时任飞仙关镇农技推广服务中心主任的杨德中因是本地干部,熟悉群众工作,被飞仙关镇政府任命为农房拆迁工作组副组长。
芦山县飞仙关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原主任杨德中接受审查调查。
拆迁工作时间紧,群众工作难度大,杨德中主动站出来说:“我是干部,我来带头,从我家开始拆!”在杨德中的带领下,周围群众纷纷配合拆迁。这一次,杨德中为自己赚足了“声望”。
殊不知,就是在这次农房拆迁工作中,杨德中最清楚拆迁补偿标准等政策,他“带头”拆迁其实另有自己的算盘。原来,杨德中的“家”只是他数年前以3万余元从别人手中购买的位于北场镇的一处闲置场地,场地内只有当时租户修建的几间破旧玻纤瓦房,带头拆迁只是他“瞒天过海”计划的“开场秀”。
当拆迁组工作人员对杨德中的农房进行实物指标调查时,杨德中声称自己没有房屋钥匙,里面也没有什么东西,拆迁组工作人员出于对杨德中的信任便没有进入房屋,也没有对房屋内外的物品进行实物登记。随后,杨德中模仿妻子笔迹,在《芦山县飞仙关镇农房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上签下了妻子的名字,以此完成了房屋拆迁事宜。
农房被推平后,他便立即向指挥部汇报,谎称该房屋并非普通农房,而是肉制品加工厂,屋内还有用于生产经营且未登记的冻库,但为了配合拆迁工作,实物已全部被拆除,导致自己蒙受了重大经济损失。随后,县企业拆迁工作组指示飞仙关镇相关部门按企业拆迁标准完善相关手续,并要求杨德中按照规定提供肉制品加工厂运营的相关佐证材料。
为了给“加工厂”一个“名分”,杨德中自作聪明地以“芦山县鑫源肉制品加工厂”的名义,伪造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资料,并虚列了冻库安装的设备清单。杨德中甚至还找到邻县一家与其农房规模相似的冻库,对一些基础设施进行拍照后制作成自己的冻库在运营时留下的影像资料,企图以假乱真。此外,他还以拆迁组副组长的身份要求工作人员在相关材料上签字,“让你们签就签,这些都是实际存在的,我已经给领导汇报过了。”
这些“精心策划”的图片、设备清单等资料在交由县企业拆迁工作组转交第三方资产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后,第一次的评估价格为130余万元,并未达到杨德中的心理预期,他又在此基础上虚列了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赔偿款项,并制作了补充实物清单提交县企业拆迁工作组。在他的不懈“努力”下,最终资产评估价格达178万余元。
就这样,原本荒废多年的闲置场地摇身一变成了“肉制品加工厂”。
“本来我觉得制作些虚假资料获得100多万赔偿就差不多了,后来了解到还有生产企业停产损失补助政策,我觉得还可以再争取一下,万一还可以补偿我一点呢。”此时的杨德中已经被金钱蒙蔽了双眼,不择手段地造假牟取私利。
在资产评估价格被飞仙关镇政府认可后,县企业拆迁工作组认为冻库实物已被拆迁,加上没有开展生产经营的资料,需要飞仙关镇政府和农房拆迁工作组对肉制品加工厂生产经营的情况负责。因此,杨德中作为被拆迁人与农房拆迁工作组负责人、县企业拆迁工作组工作人员一起到外地了解冻库的生产经营情况。期间,杨德中谎称自己的冻库规模、经营状况和考察企业差不多。后经协商,杨德中又“如愿”获得了165万元的停产损失补助和5万元的配合拆迁奖励,加上之前的资产评估,共计348万余元。
然而,这笔拆迁得来的意外“财富”,并没有让杨德中过上预想的幸福生活。他既高兴又害怕,生怕被别人发现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整日战战兢兢,夜不能寐,也因此患上了抑郁症,需要靠药物来帮助睡眠。
刚被留置时,杨德中还抱着侥幸心理,认为房屋已被拆迁,且过去了快9年时间,已经找不到相关证据。然而,真相不管隐藏多深,终有一天会水落石出,其造假骗取拆迁补偿款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回想整个经历,我自己都感到害怕,居然会做出这么愚蠢的事情,给国家造成如此巨大的损失。我不知道该如何面对家人、朋友以及同事,所有的悔恨交织在一起让我彻夜无眠。”此时的杨德中可谓悔之晚矣。
【案析】
这是一起党员干部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典型案例。杨德中作为征地拆迁工作的“行家里手”,本应肩负群众信任,在工作中以身作则,然而,他却利用职务之便骗取拆迁补偿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并涉嫌贪污犯罪,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杨德中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杨德中的行为应当认定构成贪污罪。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三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贪污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五条: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
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
第四十六条: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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