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续更新丨甘肃公布医药领域腐败问题举报方式

持续更新丨甘肃公布医药领域腐败问题举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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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

举报电话:0931-4805343

电子邮箱:gsswsjkwyh@126.com

信箱:甘肃省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办公室

邮政编码:730030

信息平台: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官方网站-“互联网+”行风评议平台。

· 江西

举报电话:

0791-86202539/86257843,电话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2:00-5:30。

举报邮箱:

jxyyzz@hc.jiangxi.gov.cn

来信地址:

全省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协作机制专班

· 辽宁

举报方式:

1.电话:024-23383736

2.邮箱:lnyyff2023@163.com

3.信箱: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号省卫生健康委集中整治工作督查督办组,邮编:110001

· 湖南

举报方式:

1.电话:024-23383736

2.邮箱:lnyyff2023@163.com

3.信箱: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号省卫生健康委集中整治工作督查督办组,邮编:110001

· 浙江

电话:0571-87709364;

收信地址:杭州市拱墅区庆春路216号;

收件人:集中整治工作专班;

邮政编码:310006;

电子邮箱:JZZZ@zjwjw.gov.cn;

电话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 14:30-18:00。

· 山东

电话:0571-87709364;

收信地址:杭州市拱墅区庆春路216号;

收件人:集中整治工作专班;

邮政编码:310006;

电子邮箱:JZZZ@zjwjw.gov.cn;

电话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 14:30-18:00。

· 四川

举报电话:028—86153707

举报邮箱:scwjhfb2023@126.com

通信地址:成都市上汪家拐街39号省卫健委医政医管处,邮政编码:610041。

· 北京

电话:010-83979279

电子邮箱:jizhongzz@wjw.beijing.gov.cn

信息平台:市卫生健康委官网“集中整治线索征集平台”

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2:00-6:00

· 内蒙古

举报电话:0471—6946118

举报平台: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官方网站“投诉举报平台”。

受理时间:工作日9:00-12:00,13:30-17:00。

· 宁夏

受理方式:

受理部门

全区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协作机制工作专班

通信地址

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凤悦巷159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426室,邮编750001

举报电话

0951-6029009

举报电话受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

举报邮箱

nxyyfbwtgzz@163.com

· 云南

电话:0571-87709364;

收信地址:杭州市拱墅区庆春路216号;

收件人:集中整治工作专班;

邮政编码:310006;

电子邮箱:JZZZ@zjwjw.gov.cn;

电话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 14:30-18:00。

· 重庆

举报电话:023-67706418。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30,14:00-18:00。

举报邮箱:cqswjw2023@163.com。

收信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旗龙路6号;

收 件 人:集中整治工作专班;

邮政编码:401147。

· 海南

1.举报电话:0898-65311519;

2.举报邮箱:hnwjwjgjw@163.com;

3.网络举报:海易办--海南健康岛--医疗行风举报;

4.举报地址:海口市美兰区59号省政府海府办公楼三楼320室。

· 天津

举报途径

电子邮箱:tjyfzzb@tj.gov.cn

· 山西

电话:0351-3580402

电子邮箱:sxyylyzz@126.com

· 福建

电话:0591-87824283

电子邮箱: fjyylyzz@126.com

· 举报相关要求:

投诉举报必须提供明确的时间、地点、科室、人员、具体事项内容,并附相关旁证材料,以便核查。

举报人对投诉举报提供的线索不得虚构和夸大事实,不得故意捏造事实和诬陷他人。对谎报或借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将依法依规移交相关部门单位。

有关部门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对泄漏情况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从严惩处。

以上举报通道反映情况要以事实为依据,提倡实名举报。根据全省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要求,集中整治工作专班主要受理反映医药领域腐败问题的来电来信,其他不属于集中整治受理范围的信访问题,将按规定由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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