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借款为名受贿案件在具体认定时,不能仅仅看是否有书面借款协议,还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综合判定:
(1)有无正当、合理的借款事由;
(2)款项的去向;
(3)双方平时关系如何、有无经济往来;
(4)出借方是否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谋取利益;
(5)借款后是否有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
(6)是否有归还的能力;
(7)未归还的原因。
在考量以上因素后,基本上是可以判断出双方是真实的借款关系还是以借款为名,实质是行贿受贿犯罪了。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借为名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受贿。
除此以外,还有放贷型受贿,这类案件主要看有无权钱交易的本质以及利息是否明显超出法律规定的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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