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犯罪中的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关系密切的人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或者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以受贿论处。
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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