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涉及女子产假期间绩效遭解雇的案件引起了社会关注。据央广网7月23日报道,2016年,王某某入职深圳某公司。2017年,王某某开始休产假,公司认为产假期间绩效为0而未支付绩效工资。2018年5月21日,王某某产假期满正式回去上班。同年7月1日,王某某遭解雇。
资料图 图源视觉中国
据悉,王某某不满后向相关部门申请仲裁,并最终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包括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产假假期间绩效工资差额以及产假期间各种工资在内共计16.6万元。经二次审判,法院判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25万元及补足产假期间绩效工资差额1.5万元。
女性生育权益确实应当得到充分保护。关于休产假期间的工资,王某某的工资构成中包含了绩效工资,依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工资标准,因此,王某某休产假期间,公司不得扣除绩效工资。此案的判决结果对于加强劳动法律保护的实施,尤其是对于女性,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为女员工权益保护树立了典范,并提醒了用人单位应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在员工怀孕、生育或婚育假期间给予其应有的权益和待遇,保障其合法权益。
但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是否也会产生一些“难言之隐”?王某某2016年4月25日入职,2017年10月便开始休为期208天的难产假,直至2018年5月20日产假期满。入职刚两年,却有将近7个月的时间在休产假。对于公司来说,在未创造过多经济效益的前提下,公司却还要为长时间的生育补贴“倒贴钱”。类似的情况放在哪个公司,恐怕都会“意难平”。
其实,公司的这种“苦衷”放在当今就业市场并不罕见,并且间接导致了女性职场就业歧视。女性生育成本高,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对公司效益影响很大;特别是在一些中小企业,很难负担起女性产假对公司经营产生的影响。对于已婚未育的女性,就业歧视尤为严重,在就业时用人单位常常会清楚表明,除非保证一两年内不生孩子,否则不予录用。在职场就业中,因生育导致的性别就业歧视现象屡有发生。有时候,对女性生育权益的这种保护,却成为了用人单位的“无奈”,成为了女性面对就业公平问题时的“重担”。
实际上,落实对女性生育期间权益的保护,不能仅仅由女性所在的用人单位来提供保障,还应由各方合力,共同分担女性生育所带来的风险和损失,从而减轻生育期间女性所在用人单位所承担的压力。对此,国家层面通过逐步完善的生育保险政策,为女性生育权益兜底,进一步减轻女性可能遭遇的职场就业歧视,提升女性的生育意愿。
总之,对女性生育权益的保护应当注重,但或许社会各界应当合力采取更完善的举措,以减轻用人单位的压力和女性职场就业歧视。只有这样,才能为女性创造更美好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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