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卫生间本来是人的正常生理需求,但有人却因此被解雇了。据劳动报5月24日报道,王某因肛肠手术后不适,每天在厕所停留3到6小时,公司根据《员工手册》解除了其劳动合同。
3到6个小时的超长如厕时间,确实罕见,不免让人联想到此前网友调侃的“带薪拉屎”,即借上厕所的名义,在卫生间扎堆聊天扯八卦、打手游,在工作时间“摸鱼”。况且,王某工作部门中员工仅有其一人,没有其他同事的监督,这也客观上给王某超长如厕时间提供了便利。但按照王某解释,其如厕并非是出于逃避工作的初衷,而是身体不适下的不得已。
那么“如厕时间过长”可以作为解聘员工的理由吗?王某就不这样认为,故提起仲裁,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公司属违法解雇。但公司对仲裁结果不服,继续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经过一审、二审和终审,法院均判决王某的上厕所时间超出了正常的生理需求范围,公司解雇合法。
为何仲裁和诉讼结果如此不同?《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正因如此,仲裁才认定王某上厕所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正常生理需求,公司应该为其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而不应该将上厕所时间作为解除合同的理由。
然而,法院之所以作出相反的判定,也合乎情理。虽然上厕所是正常生理需求,但一天上3到6个小时确实失了“度”,按照每天8小时的法定劳动时间来算,除去如厕时间,平均每天能用于工作的,也就只剩4个小时左右,这对企业来说是不公平的。
所以法院虽对员工上厕所的权利予以支持,但认定王某每日在公司卫生间停留时间,超出合理正常生理需求范围。故按照“因私离岗”的定义及处罚规定,公司与王某解除劳动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
以上两种判决都有其道理,但前后不一的判决结果反映了,我国法律在对生病等特殊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方面,还留有一定的空白。未来,立法机关还需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对相关情况进行更清晰的界定。当下,本案前前后后的多次判决,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来说,都是一节生动的普法课。
对企业来说,对员工提供人文关怀,不仅是道德要求,也是法律要求。同时,也给个别想钻法律空子的企业提个醒,员工如厕只要在正常的时间范围内都属于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企业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劳动者加班或者克扣工资。当然,碰上有难言之隐的员工,为其提供更换岗位、改善工作环境等便利也有助于维护良好的劳资关系,增加员工的归属感,提高工作效率,长期来看,对企业也是利好。
同时,对劳动者来说,工作中的片刻放松的确可以缓解疲惫,提高效率。但也要讲究休息不能过度,以逃避工作为初衷的消极怠工是玩忽职守,也是对整体工作氛围的破坏。如果因个人身体原因无法胜任以往工作,可以向公司申请更换岗位,或者申请病假进一步治疗,休息好了再投入工作,岂不是两全其美?
总之,良好的劳资关系需要双方相互理解、共同维护。
还没有评论,快来发表第一个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