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y15 条约的缔结

day15 条约的缔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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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喽,各位小伙伴早上好,今天是二零二三三国暑期带背的第十五课,我们来回顾一下条约法中间的条约缔结问题。这里呢包含两个问题,一个是条约有效成立的要件及实体性问题,一个呢是条约产生拘束力的方式,就是条约缔结程序的问题。首先,我们判断一个条约是否有效的时候,只需要考虑是否满足三个要件,第一呢,要求条约在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第二呢,要求必须是自由同一缔结的,就排除了在错误诈期,贿赂和强迫下缔结的条约无效。第三呢,条约在内容上不能违反国际强行法其中呢,条约主体这一块儿呢,有接续性的考点。首先,条约只能在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但真正代表国际法主体来缔接条约的一定是人。缔约代表实际上要求它拥有一项依国内法产生的缔约权,形式上要求它出示一纸文件来证明自己合法的缔约权这纸文件就叫做全权证书但根据国际法呢。当缔约代表是五种人且仅限政治的时候,是无需出具全权证书的。哪五种人呢?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啊,外交部长,一国派驻他国的使馆馆长,以及呢,一国派驻国际组织或国际会议的代表。这五种人的正职出面缔约的时候,无需出具全权证书。这就是条约主体的四个层次,国际法主体缔约全全权证书。五种人啊,走清楚,这个呢,是条约缔接的实体性要件,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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