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约嫖后不发生性关系仍被拘留引热议,勇叔观点:大学生嫖娼性质恶劣,必须严惩!
大学生嫖娼这个话题在网络上已经见过多次,为此,勇叔也做了几期音频,表明了自己的观点,那就是嫖娼是违法行为,大学生嫖娼性质恶劣,可以开除学籍。6月份,3名复旦大学研究生嫖娼事件的诉讼结果在网上早已经引发大众关注,按理说,有前车之鉴,有这种想法的大学生该收敛了,可是,还有心存侥幸的人以身试法。
这不,7月14日,又一则大学生嫖娼被处理事件又上了热搜。事情是这样的:河南的大学生翟同学出于好奇,通过招嫖小纸片联系王某某,谈好价格为400元后,约定了交易地点。到交易地点见面后因嫌女方与照片上不一样,未发生两性关系,给了女方100 元打发其走人。本以为事情神不知鬼不觉,可是,这位卖淫女王某某被警方传唤了,就如实供述了曾与其发生性交易的涉嫌嫖娼人员多人,包括翟同学。于是,警方也传唤了翟同学。翟同学对自己约卖淫女见面的行为认可,但是认为没有发生性关系,不是嫖娼。之后,他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5日,理由是嫖娼。翟同学不服,向南召县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南召县政府认为,申请人翟同学与卖淫女谈妥交易价格、交易地点,并且已经着手实施,已构成卖淫嫖娼行为;因其未实际发生关系,应当从轻处罚。南召县公安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翟同学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足,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依法应予维持。申请人的理由于法无据,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目前,翟同学的拘留时间已经执行完毕,针对翟同学的嫖娼行为,学校也是做出了处理,即延迟一年毕业。
没有发生性关系,还被拘留?这合法吗?
有的网友认为,翟同学明确表达了拒绝发生性关系的意愿,并给对方路费,其行为应被视为合理和充分的拒绝。他们认为警方的处理方式过于严厉,并希望相关部门能对法律进行进一步解释和明确。有的网友认为,翟同学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即便没有实际发生性关系也构成嫖娼行为。
那到底该如何认定翟同学的行为呢?翟同学的行为是否是嫖娼?
什么是嫖娼?这个有法律规定,《公安部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这个批复属于行政性规范文件,对公安系统处理案件适用。批复中明确了嫖娼的定义,即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据此,嫖娼有三个要件,一是不特定的对象。指的是不明确、不固定的人。二是金钱财物。发生性关系的媒介,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一些物品。三是发生性关系。以上3个构成要件,是认定卖淫嫖娼的关键。不特定对象,这个好理解。说白了,就是发生嫖娼的对象之间是彼此不认识的,当然了,因为一次嫖娼以后多次再找某一固定卖淫女这种情况也在此列。金钱财物,这个也好理解,发生性关系是以金钱财物为对价的,俗称嫖资。发生性关系,这个需要解释一下。这里的发生性关系,要做两层理解,一层就是真的发生了性关系,另一层就是谈好了嫖资,但是没有发生性关系。这也是在公安部的批复中,“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对前一种行为,应当从轻处罚。”这就说明,谈好了价钱,无论是否发生性关系,都是嫖娼行为,都要受到处罚,只不过处罚的轻重不同。
根据《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一)已经谈妥价格或者给付金钱等财物,尚未实施性行为的;(二)以手淫等方式卖淫、嫖娼的;(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依据此指导意见,谈好价格没有发生性关系的属于情节轻微的情况,从轻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既然属于情节轻微的,那就可以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罚款,公安机关做的没毛病。
这里勇叔再和大家说一下一些网友心中的疑惑,就是支付了一定财物的一夜情是不是嫖娼?一夜情是陌生的男女为了寻刺激,发生性关系,然后彼此陌路。这种行为不违法,但是有违公序良俗,是社会谴责的行为,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摒弃的行为。举个例子,男甲和女乙,两人彼此看对了眼,约定好晚上一起happy,中午乙约甲逛街,看中了一个包,价值5000元,自己支付了3000元,没钱了,甲心领神会,帮助补上了2000元。之后,晚上,甲乙发生了性关系,被警方抓获。此种行为,是一夜情还是卖淫嫖娼?根据公安部的那个批复,因为涉及财物,甲乙构成嫖娼。
针对某些网友甚至有些法律同行说,翟同学的情节特别轻微,应该不予处罚的观点,勇叔是坚决不赞同的。翟同学看到小广告上的妙龄女子有了嫖娼的意图,只是因为卖淫女达不到卡片上的标准,所以才不发生性关系,他主管上是想发生性关系的,不是主动想终止,只是觉得女子丑才没有发生性关系,或者说只要女子和卡片上一样,肯定会发生性关系。这一点上翟同学是不诚实的,在面对记者时就说自己一是糊涂在陌陌上与卖淫女约定价格,见面后主动放弃发生性关系,而在公安机关的调查笔录里却说自己是通过小卡片上的联系方式与卖淫女取得联系,因对方丑才不愿发生性关系。这说明,翟同学品德有问题。当然品德也不一定就决定了什么,但是对于大学生这一特定群体来说,是有严格的约束标准的。每个大学都有学生证,学生证上就有学校的校规,这是大学生必须遵守的。而且勇叔认为,大学生是祖国的栋梁,是要在象牙塔学习后奔赴各个工作岗位发光发热,为祖国解决难题的。他们的道德水平必须要高于普通人,否则,国家把未来交给道德缺失的群体,那还有未来吗?而且勇叔在复旦大学研究生嫖娼被开除学籍时就表态,卖淫嫖娼就是大学生的严重情节,必须严惩,这个大学对翟同学仅仅是延后一年毕业,处罚过轻!
说在后面,打击嫖娼是维护治安的需要,嫖娼是不被允许的,这是国家的态度!大学生嫖娼,性质恶劣,必须严惩!
每天学点法律,日积月累
勇叔法言 回复 @虞十柒: 谢谢支持
勇叔认为,大学生是祖国的栋梁,是要在象牙塔学习后奔赴各个工作岗位发光发热,为祖国解决难题的。他们的道德水平必须要高于普通人,否则,国家把未来交给道德缺失的群体,那还有未来吗?
谈好了价钱,无论是否发生性关系,都是嫖娼行为,都要受到处罚,只不过处罚的轻重不同。
大学生约嫖后不发生性关系仍被拘留引热议,勇叔观点:大学生嫖娼性质恶劣,必须严惩!
人有七情六欲。不要把大学生看成圣人,
勇叔法言 回复 @汤姆小屋cium: 没看成圣人,但对大学生要有道德要求。违法的事情肯定不能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