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问题金融机构处置应兼顾三大目标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问题金融机构处置应兼顾三大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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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8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共同发布了《金融监管蓝皮书:中国金融监管报告》。该报告指出,在处置问题金融机构时,要兼顾考虑维持金融体系稳定、保证关键金融功能持续性和保护利益相关者三大目标。

“就国内情况而言,如何协调处置问题金融机构,如何处置它们与房地产市场、地方融资平台以及地方财政的关系等,都出现了新的情况,这些深层次的问题更值得担心。”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理事长李扬指出,中国的问题金融机构处置要从财政、金融、社会稳定等多个角度考虑。

把握问题金融机构处置核心 借鉴国际经验完善法律法规

“基于国际准则和当前我国国情,在处置问题金融机构时应把握核心要素。”报告指出,要确保速度、透明度和可预期性;持续提供金融服务;要强化金融机构自救措施,明确处置资金来源和顺序。同时,也要明确损失分摊机制,明确风险处置中的各方职责、合理分摊处置成本。

报告还指出,在处置问题金融机构时,相关部门也应有效降低处置过程中的成本。采取多种方式尽量降低处置成本,尽早以最小成本达成处置目标。此外,还应保证市场参与主体的权益。加强对市场个参与主体的权益保护,纳税人、债权人、董监高等各方的权益都应纳入考量范围之内。

为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确保金融系统稳定,需进一步完善问题金融机构处置机制。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金融法律与金融监管研究基地主任郑联盛指出,要完善顶层设计,健全法律体系,着重通过金融稳定法律体系明确问题机构处置规范;在党的领导下有效依托市场机制来提升处置绩效;完善问题金融机构的判定标准,明确触发条件和时限要求;灵活设置风险分担机制,明确相关主体的责、权、利;规范公共资金的使用,完善公共资金退出机制。

此外,报告指出,从国际经验来看,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后,英美等发达经济体通过立法对金融风险处置机制进行完善,包括重视所有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置、明确处置主体和职责、规范监管当局的风险处置工具等三项改革措施。尽管各经济体在处置主体上有所区别,但都选择依法以市场手段化解风险。国际经验中有一些共性优势值得学习:一是法律较完善;二是处置的市场化程度高;三是问题金融机构的认定上原则或触发条件明确;四是严格谨慎使用公共资金;五是各处置部门间职责清楚。这些经验可以成为我国问题金融机构处置方案的参考。

我国问题金融机构处置整体有效 高风险中小机构是处置重点

“我国对问题金融机构处置整体有效,确保金融体系稳定健康发展。”郑联盛表示,从当前来看,高风险中小金融机构是处置重点,特别是中小银行,并且这个问题与地方债务管理紧密相关。

报告指出,2022年,我国银行业监管工作紧紧围绕化险、改革、发展三大任务,引导银行业加大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稳妥有序化解房地产、中小金融机构风险,持续完善监管制度体系建设,不断深化银行业改革开放,银行业运行整体保持稳健。

其中,应有序推动中小金融机构改革化险,完善风险处置长效机制。报告认为,当前中小金融机构改革化险取得明显成效,中小银行的经营管理水平、风险管理能力与发展动力有了进一步提升;设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完善风险处置长效机制,目前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基础框架已初步建立。

此外,在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方方面,蓝皮书指出,2022年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叠加隐性债务监管趋严,地方政府债券靠前发力,城投债发行和净融资明显收缩,专项债与城投债一“进”一“退”凸显了稳增长和防风险并重的政策导向。相关部门坚持“开好前门、严堵后门”的监管思路,持续优化地方政府债务管理。

报告还针对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政策建议,我国还应完善地方债发行管理机制、强化专项债穿透式监管,同时也应推动城投平台市场化转型,稳妥有序化解隐性债务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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