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统筹提出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计划。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对外通报和授权,批准发布工作。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定程序的规定。条文示意,强制性国家标准是经济社会活动的重要技术依据,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基础性。引领性,战略性作用。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科学合理的制定有关安全生产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并确保这些标准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严格执行。是国家履行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职责的重要方式和手段。一,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二零一七年修订后的标准化法规定了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在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提出。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发布及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中的职责。按照中央有关要求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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