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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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二零一六年一月十四日公安部令第一百三十八号发布。自二零一六年三月一日起实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执法办案责任制,完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制,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执法过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法办案中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做出违法处理决定等执法错误在事实表述法条引用文书制作等方面存在执法瑕疵不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正确性及效力的不属于本规定所称的执法过错不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但应当纳入执法质量考评进行监督并予以纠正第三条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错与处罚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中公安机关纪检监察督察人事法治以及执法办案等部门应当各负其责互相配合第二章执法过错责任的认定第五条执法办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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